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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新形势下充分行使被征收人权利

(2011-02-10 09:37:47)
标签:

征收补偿评估

拆迁评估师

范国才

分类: 原创

[yc]新形势下充分行使被征收人权利

(文/拆迁评估师范国才)

    新条例刚刚公布,只有等到各省、市政府出台配套文件或办法后才能落到实处,被征收人才能真正受益。配套文件中,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评估机构如何选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如何确定。新条例既然赋予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那我们就一定要在评估环节充分行使好自己的权利。下面我们看看新条例对房地产评估进行了哪些规定?

    第19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拆迁评估师:评估中应当充分考虑估价对象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户型等各项影响因素。】

    第19条第二款: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拆迁评估师:先复核,后鉴定。】

    第20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拆迁评估师:以前评估机构基本都由拆迁人指定,现在把这个权利交给了被征收人,确保被征收人权益不受损害。】

    第20条第二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拆迁评估师:房地产评估机构终于可以客观、公正执业了。】

    第34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评估师: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估价师若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将由发证机关(住建委或中房协)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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