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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可以跨省市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

(2011-02-10 08:51:48)
标签:

评估机构

资质

执业

拆迁评估师

范国才

分类: 征收实务

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可以跨省市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2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简称住建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其中,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可见,除暂定期三级资质外,三级及以上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均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这一点跟土地评估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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