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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困难补助?

(2009-12-06 16:38:22)
标签:

宅基地

拆迁范围

申请补助

困难户

农村村民

北京市

房产

分类: 征收实务

在北京市,经常有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情况,那么,究竟该如何补助呢?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就拿北京市昌平区来说,这部分村民可以申请困难补助,其标准为:该次拆迁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25亩×30%。困难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并且长期居住,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以外没有住房;

2、在拆迁范围内本市常住户口;

3、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审批宅基地政策条件的。

困难户申请补助必须在拆迁公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并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拆迁人在收到困难补助申请3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困难户标准的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由拆迁人重新进行核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重新核查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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