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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损补助规定

(2009-12-06 17:23:23)
标签:

被拆迁人

工商营业执照

拆迁房屋

补助费

法律规定

房产

分类: 征收实务

12月2日,我写了一篇博文《对话营业损失补偿》,该文引起了北京闫律师的兴趣,并发表了自己的评论,我看后立即给予了回复。本文援引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对营损补助做进一步阐述。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第七条对辖区内的营业损失补偿给予了更明确的规定: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因拆迁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照每建筑平方米300~100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被拆迁人在申请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建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

2、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3、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以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经营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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