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业委会“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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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业委会“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作者:东湖老牛
【业委会“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给湖南省法制办的回函】
对《关于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5]4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转来的《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里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编者按:鉴于现实中存在着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报房产部门备案的不同理解,特别是有关部门、单位解释为须经房产部门审查批复才能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我办应长沙一心花苑业主委员会的请求,专题请示了国务院法制办。现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请各地、各部门照此理解和执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链接: 政府法制工作2006年第12期-湖南省政府法制网
http://www.hnsfzb.gov.cn/Item/118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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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房管局】业委会备案是事后性,告知性,公示性行为,不是行政审批,业委会是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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