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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开促市场诚信

(2014-08-25 18:28:03)
标签:

股票

本文刊于25日羊城晚报

 

(作者为察哈尔学会研究员)
    在深化改革的元年,企业主体的信息公开,在中央简政放权的政策催化下,也有了具体的时间表。
    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条例》来的正是时候,政府简政放权,看得见的行政审批“放手”,并非完全推向市场放任自流。企业在博弈市场之时,应恪守法治原则和市场规则,最根本的抓手,就是让其市场活动公开透明。
    条例明确了在政府和企业之间通过信息平台纽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从产生(注册)到存续(经营)全流程信息公之于众。当然,信息公开并非无区别的强制,而是给予企业相当的自主权,如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等。这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权力曝光于阳光下,公权力就会不逾矩,公信力会提升。企业信息公开,也让相关的利益攸关者(企业、个人)和普通的监管者、观照者(公共舆论等)能够了解企业的市场生存状态。企业信息是否真实,经营状况如何,明眼人一眼即知端倪。公示平台,起到示众作用,对企业是考验,也是倒逼,促其不惮于按照《条例》公示真实信息,形成企业主体集体约束自律的习惯,打造市场系统的信用约束机制。
    正如舆论场解读的那样,《条例》的适时出台,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
    公众未必理解这种宏观解读的浪漫主义,人们习惯于从现实主义去感知企业信息公开的好处。若早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很多人就不会上当参与某些企业的非法集资,那些招摇撞骗的皮包公司也不会有生存空间。当然,市场上的江湖骗子和“老赖”也会少很多。
    从税务和海关部门实行的企业诚信机制管理看,诚信企业会享受很多惠利政策。如海关AA类企业,就会享受到便捷的通关待遇,降低企业成本。这些诚信企业,也建立企业信息公开的基础上,由管理部门全过程风险监控和验证才能实现。
   《条例》让企业信息公开市场化、制度化。这是权力下放的自信,也是市场诚信机制的奠基。市场诚信机制缺失,监管部门的严管,跟不上企业违规的节奏。企业被查处,企业主可用孙悟空式的“72变”,洗白自己,继续不法行为。如此情景,市场监管者不仅管不好,而且放纵更多企业违规失信,博取不当利益。使得中国市场充斥庸俗的机会主义和自私的功利主义。一些知名跨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沆瀣沦丧,就是钻了诚信机制缺失的漏洞,在利益诱惑下失去自我约束而犯案。
    讽刺的是,即使是上市企业,对于必须的信息公开,有些企业也会玩一些“好数据”以愚弄投资者。这足以说明,中国市场亟需诚信约束机制,涵养企业主体的诚信意识,提升中国市场的诚信品质。
    以《条例》为起点,企业信息公开,将有法可依有制可循有责必纠,通过信息公开倒逼企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对社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形成市场主体互相监督的良好局面。企业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企业约束自己,实现利他利己并惠及整个市场,这是市场诚信机制建立的基本逻辑。
    市场经济,百舸争流,没有哪个市场主体是常胜将军。但市场经济不排斥失败的企业主体,摒弃的是不讲法治规则没有诚信意识的企业。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对不讲规则和诚信的企业主体是棒喝。当然,对于有错必改的企业主体,这一制度也给予其“浪子回头”的市场机会。
    没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市场诚信机制难得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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