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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问题,不能学宋襄公

(2012-07-25 05: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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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不久前闭幕的东盟外长会因为东盟国家内部的分歧,没有发表联合公报。菲律宾和越南希望把两国和中国的南海主权争议变成东盟和中国的问题没有成功,但东盟毕竟是一个整体,亟须在南海问题上协调立场,希望对菲越有个交代。因此,20日,东盟轮值主席国、柬埔寨副首相兼外交部长贺南洪20日下午在金边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了东盟外长就南海问题达成的六项原则。
这六项原则是:一、全面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有关声明;二、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行动指针;三、尽快达成“南海行为准则”;四、全面遵守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准则;五、各方继续保持克制,不使用武力;六、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
熟悉《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下称“宣言”)的观察家们都明白,这项由东盟拟定的“六原则”了无新意,而且有许多矛盾之处,明显是东盟协调各方立场的产物。以第一条中的全面落实“宣言”及有关声明为例,该“宣言”是中国和东盟国家联合签署的,该“宣言”规定了中国和相关国家哪些该为哪些不该为。简言之,即中国和相关各方进行双边和多边的联合搜救、打击跨境犯罪上应该有所作为;而在领土主权这类敏感问题上则应克制,如不在争议地区进行政治、军事和经济上的刺激、挑衅和使事态扩大化的行动。否则,这就坏了“宣言”的规矩,如果说连这个“宣言”都不能遵守,南海问题的原则性就失去了基础,又何谈所谓的“南海行为准则”?
此外,虽说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视维护其原则宗旨,但由于这个公约并非规范国家间主权争议的国际公约,因此无法对南海领土争议进行裁决。在此情形下,以“公约”作为所谓的南海问题的原则之一,中国并不认为这样的原则有什么约束力,对中国也不公平。
南海的原则问题在于,相关国家在南海问题上已经没有了原则性。因为,在当前的情势下,“宣言”已经是处理南海问题最恰当的机制性原则,若各方遵守这个“宣言”,克制自己的行为,南海问题自然不会像当前这样风起云涌波涛起伏。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3年10月,中国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第7次东盟与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上就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下称“条约”)。
由此可以看出,过去10年里,中国和东盟国家既加入“宣言”又加入“条约”,凸显中国表现出来的“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外交善意。值得一提的是,有这两个机制性的原则作为根基,南海也颇为平静,尽管越南和菲律宾等从未停止过在南海争议地区开采油气资源。以越南为例,该国和美国、德国、意大利等西方国家合作,在中越争议海域开采石油800万吨,占越南3000万吨年产量的相当比重。更不堪的是,中国又是越南原油第三大出口市场,去年对华出口原油125万吨。
可见,在“宣言”和“条约”的框架内,中国坚持了“搁置争议”和“联合开发”的隐忍克制之策,但相关国家却把“条约”和“宣言”的原则丢尽了南海波涛,以先下手为强的侵占和开发,毫无原则地实行机会主义的利己策略。
尽管如此,中国依然理性克制,并以30亿元人民币的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为基础,倡导和东盟积极开展海上多领域合作。形势比人强,美国重返亚洲的战略之策,扰乱了南海虽然紧张但依然维持均势的地缘平衡。美菲安保、美越合作、美日澳韩同盟强化、印度东进、联合军演、美缅关系复苏、强化美蒙关系,在中国周边海域和内陆,遏止和围堵中国的包围圈正在形成。正是在美国的鼓噪和撺掇下,越南和菲律宾才成为在南海制衡中国的马前卒和急先锋。中国和东盟,完全可以本着“宣言”的机制原则解决问题,可是一旦借助外来势力强逼中国,相关方已经变得没有原则不讲道理了。在此情势下,中方只有针锋相对,寸步不让。
可见,南海问题的原则,在于各方遵守“宣言”,而不是破坏“宣言”再制定所谓的“南海行为准则”。问题是,相关国家不讲原则,破坏“宣言”,原则底线也就荡然无存;南海问题的原则问题是,中国绝不受外来势力的压迫,邻国假美国之威围堵中国,中国则亮剑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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