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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保外就医“越狱”的法治之殇

(2011-10-18 05: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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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9月30日,因受贿等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江门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买通看守所原所长等人,获取保外就医,一天牢没坐,“逍遥”在监狱之外1年多的案件,由广东省检察院对外公布。不规范的保外就医现象,再次引起公众关注。(15日《华商报》)
一方面是是很多贪官借保外就医“越狱”,在监外过着自由悠哉的生活;一方面则是普通罪犯将牢底坐穿。鲜明的对比下,让人对这种来自监狱里的不公平很是愤然。法律惩戒,作为最终的社会公平矫治手段,显然被异化和蔑视了。
保外就医的人道主义举措,本来是给予那些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监管改造场所羁押,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准予其暂时到监外就医的行为。现在,却成了在押贪官或其他强势人士重获自由的手段。不得自由而自由,这样的自由是法外施恩,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对应该享受保外就医而没有享受这种权利的罪犯,都是极大的社会不公。也可以这么说,保外就医的不当滥用,不管是私相授受的权谋权钱交换和金钱赎买,抑或执法司法人员利用保外就医的法治漏洞,都构成了中国社会的法治之殇。
没有人否认,中国社会在进步。而对进步最佳的注脚,不仅是多元社会语境下公民意识的苏醒和公民社会的涵养,还在于法制的完善和法治的逐渐完善。但是,作为法治根基的法制,却有很多滞后于时代,有很多瑕疵漏洞未能及时更新弥补,保外就医在法制层面就属此类。
1990年12月,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机关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中,已经总结了保外就医工作存在的四个问题:一是一些地区和单位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审批手续掌握不严,把一些不该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了;二是“以保代放”,有损执法的严肃性;三是保外就医人员脱管失控,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监督考察不严;四是个别干警营私舞弊,贪赃枉法,致使有的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危害社会治安。
无论是哪一种,根本性的瑕疵是不能忽略的。近20年来,是中国社会立法建设的高潮期,为何三部(院)在发现保外就医制度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势下,没有对“办法”予以修订纠偏?除了这个“办法”,还有一个《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下称“范围”)。按照法律学者的看法,该“范围”虽列举了30类可准予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但许多疾病伤残没有列出严重程度的指标。而其中的第三十种情况“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规定,更被认为是个“口袋”规定,赋予执行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给一些人提供了违法操作的空间。
20多年一贯制的保外就医制度不健全,而且法院、监狱和公安三方都有决定权,这不仅造成了执法上的不统一和执行力上的涣散,也容易导致保外就医制度缺口的泛滥,造成权力的有意识滥用和无意识不作为。这个时期,恰恰是贪腐行为肆虐,黑恶势力抬头和新富者阶层鹊起,一些被送入大牢的贪官、黑社会分子和富豪大亨,恰恰借着保外就医的法治漏洞,把保外就医变成了“越狱”的工具。
现代法治社会,决定了“越狱”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对“越狱”者予以严惩。尴尬的是,“越狱”者却是在保外就医的幌子下,在司法或执法部门的许可下“合法”越狱,这不能不让人愤懑和悲哀。
事实上,既然“办法”和“范围”不够完善和周延,但常识是,那些“越狱”的贪官们是不是真的有病?有关方面在放他们一马的时候,能不能把他们的病情昭之于众,让独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他们的身体体检,看看是不是符合那30类病残情况。须知,法制不完善下的法治之殇,公共监督也是有效的疗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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