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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警示的宣传效果不宜提倡

(2011-03-30 06: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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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刊于3月30日羊城晚报
 
 
  目前交通安全宣传仍以传统方法居多,如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播放宣传光盘等。日前,菏泽警方选择将现实生活中一个个交通案例,挂在网上向市民展示,让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有更立体直观地认识,同时更有效地达到交通安全宣传的目的。(3月29日《山东商报》)
    被撞飞的人弹在空中,重重地摔在地面,翻滚或一动不动;满脸血污的孩子、轮椅上痛苦的妇女以及支离破碎的轿车……这些惨烈的镜头似乎都只能在电影中出现,但在菏泽交警日前公布的一则事故视频汇总中,都得以直观动态呈现。
    如此动态呈现,直观到让人心有余悸。纵然点击过千万,达到了预想的宣传效果,我看也不值得提倡。不要说这是现实的惨烈镜头,就是影视作品,演绎的暴力也要遮遮掩掩,实行分级制的国家和地区还要在片首予以提示,严控观影群体。毕竟,暴力血腥场面让人产生严重的不适。而被警方挂在网上的视频,其实是暴力无极限,血腥到了极点,这样的暴力宣传,不惟是对死者和伤者的大不敬,亦是对公众的杀威棒。
    说得难听一些,暴力威吓带来的警示效应,除了让人条件反射地产生心理上的不适,还不由自主联想到人治语境下敲山震虎式的游街示众、围观酷刑等非人道的方式。还有就是,所谓的千万点击效应,与其说使千万人领受了震撼的交通警示教育,还不如说是刺激了人们猎奇嗜血的阴暗心理。人是复杂的动物,在人性善的光辉下,也有蛰伏着的阴暗心理。猎奇、嗜血的心理被激活,释放出来的绝非悲悯同情和惺惺相惜,而是带来畸形的快感。这样的情绪发酵,带来的可能不仅仅是戒慎恐惧,更多的是不正常的围观。
    动机、手段、目的,必须符合法理情的逻辑。对于执法机关而言,更是如此。没有人怀疑警方暴力警示的动机不是良善的,但是良善的动机要通过理性的行为呈现出来,譬如常规的宣传和劝慰,合乎法度的惩戒与处罚等等...当然,适度的车祸警示也是必要的。然而,很震撼很暴力的车祸惨剧,超越了正常手段的适度原则,所谓的目的也无从衡量。警方的苦衷是可理解的,在现实情境下,确实存在着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普遍性的交通守法意识缺失,但是涵养公民守法意识,是长期的过程,是自律、他律和监管合力博弈的结果。对于警方而言,尽到依法行政和严密监管即可。
    说得更透彻一些,警方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相比执法,制作暴力警示宣传片,总是有些职业上的穿越吧。哪怕是一点点的职责上的偏离越位,也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
    良善的动机是主观和感性的,一旦付之于手段变成行动,只要和客观现实和理性的法规不那么合辙,无论是否达到预想的目的,都难免产生争议甚至带来问题。值得一提的是,也许警方因为这种暴力警示属于创新呢,这就更加麻烦了。
    当务之急,警方还是把那些暴力血腥的警示视频撤下来,对死伤者给予最起码的尊重。暴力美学,只能有限地存乎影视艺术中,而不能无底线地运用于现实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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