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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自卫合法化是以暴易暴

(2010-01-31 22: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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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近日,河南洛阳为了保护城管执法人员,出台了《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伤害预防和保护暂行办法》。该《办法》称城管执法人员在遇危急情况时可以进行防卫,将于2010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2年。这在河南省尚属首次,全国也不多见。(1月29日郑州晚报)
    城管暴力执法和摊贩暴力抗法,都是客观存在。但是对这两个“暴力”进行总体评价,无论大众舆论还是社会民意,大抵还是对城管执法表示不满。这不仅因为所谓的暴力抗法者大都是城市里的弱势群体---小摊贩,公众对之充满无限同情。而是因为这些摊贩,和城市市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小摊贩们深入市井社区的商业行为,大大方便了城市市民的生活。在此语境下,公众和小摊贩们站在一起也就不足为奇。简言之,是市民的生活权利和小摊贩的生存权利利益攸关而结成了权利共同体。
    相反,城管拥有执法权。依法行政,善用公共权力,乃是职责所系。权力和权利的关系,无论是在法理还是现实,前者都是后者的护佑者。前者的强势地位和后者的弱智角色,决定了权力绝对不可以滥用,更不可以欺凌权利。即使权利失控,对权力造成冲撞,作为执法者的城管也只能依法处罚,而不可以暴易暴。因此,法治社会,决定了权力绝对不可以滥用暴力。即使是警察,在面对暴力犯罪实施的时候,如何应对和保护自己,相关法律都相当谨慎。城管不是警察,而且社会公信度极差,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执法主体身份模糊。在此情势下,地方立法给予城管自卫权,无疑有放纵城管滥用暴力之嫌。这个法治口子一开,无疑使城管权力和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更加不对等。
    相对小摊小贩这样的管理人相对人,城管权力本来就高高在上。现在有了合法的自卫权,依法行政、理性执法就变得更不可能。任何立法,都有一个良善的目的,都就是更好平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社会正义。立法保护城管的自卫权,则增加了城管擅用“自卫”的随意性,恶化了和管理人的关系,结果必然是导致暴力抗法现象的增加,形成一个以暴易暴循环往复的怪圈。立法导致如此的逻辑后果,怎么称得上是良法?
    必须厘清,在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关系中,暴力执法是因,暴力抗法是果。所以,欲消弭暴力抗法,必先文明执法。道理很浅显很庸常,对于那些游走于街边巷尾的小摊贩而言,谨小慎微的谋生图存是其唯一目的,只要城管文明执法,对其不动粗,不威胁到他们的生存,哪个会愚蠢到和城管硬碰硬?显而易见,在城管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中,不是前者的公权力和私权利(人身权利)需要立法强化,后者的权利才亟需立法强化和维护。
    现在反其道而行之,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愈发卑微,愈发不为城管所看重,城管的暴力执法冲动就会更加强烈,作为反制的暴力抗法也会越来越多。如此以来,这个立法就是暴力执法的催化剂和暴力抗法的发酵剂。
    客观而言,城管执法过程中的冲突和矛盾,凸显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管理的复杂性。但不管怎么复杂,无外乎两个层面:一是城市治理难以突破城乡二元结构(如户口制度)的制度瓶颈,因而存在着城市管理的简单化和城市阶层(人口)多元化的矛盾;二是存在着权力如何对待权利的问题。因为户口制度的牵绊,城市市民权利和待遇是不对等的,外来的、弱势的、底层的城市居民只能靠低端的商业方式在城市生存。对待他们,权力有股天然的傲慢之气,这是城管暴力执法的根本。因此,解决这一难题,关键是从制度上入手,彻底实现城市居民的身份、待遇和社会保障的平权。唯此,才能破解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顽疾。 
   
   本文刊于30日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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