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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才能保护好公民权利

(2009-07-18 08: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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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香港大公报文集
 

近日,中央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在七种情形下,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如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工作失职,导致重大事故;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等。问责最重的处罚为直接免职。

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其实是「一直进行时」。不过,通过制度化的举措,以党纪条规的形式具体规范问责当政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形,还是第一次。因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虽然属于「暂行」但也有十足的现实意义。尤其实行问责的那七种情形,对党政领导干部而言是一种严厉的规范和制约,给权利擅用和滥用设置了紧箍咒;而对于公众权利而言,权力敬畏于法律规章,在制度化的范畴内有序运行,权利也就能够得以保全。这就是权力和权利的辩证关系。

考虑决策成本

众所周知,绝对的权力导致腐败,也导致公共质量下降和公共财政滥用,公众应该享受到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就会打折。对党政干部实施问责,是通过威慑和事后救济的制度手段倒逼权力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不要踰越法治底线。这种问责的倒逼如果得以认真落实,对党政干部的威慑力是巨大的。因为党政干部也要考虑决策和问责的成本,譬如在决策失误和直接免职间权衡利弊。

更重要的是,有了这个问责权力的规定,公众也获得了监督权力的权利。如果发生符合对官员问责的情形,公众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权力发出问责的呐喊,使权力承担应负之责。事实证明,在此规定之前,公众即可通过多元的公共舆论对失察的权力实施有力的监督,使滥权者丢掉乌纱帽。有了这一规定,公众的监督权更是如虎添翼,使那些失范的权力难逃失察之责。

由于问责权力规定了明确了情形,什么样的行为承担何种责任非常清楚,如大错大责、小错小责、无错无责等。这对党政干部很公平,对平抑民众不满也有帮助。更重要的是,这个规定问责的范围设定的是党政领导干部,而非单纯的行政官员。这应该是个突破,因为在以往的行政问责中,行政官员往往首当其冲,而党的领导干部却安然无事。这很不公平,也很让公众不解,毕竟同级别的党政干部,在出现决策失误的时候应该共同担责。党政一体担责,才能体现执政党的负责任,也让公众明白何谓执政为民的现实内涵。

倾听民众声音

当前,中国社会处于多元的社会转型期。在此语境下,各种利益矛盾都浮出了水面,公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执法素养和公共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务之急,就是党政领导干部要倾听民众的声音,尊重公众的各种权利。如果党政领导干部决策失当、随意擅权或侵犯公众权利,公众会通过各种方式表现出来。如果权力处置不当,甚至会发生不可预料的公共事件。

细心的人会发现,在问责涉及的七种情形中,其中就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这就增加了问责权力的现实主义色彩。因为近年来,各地群体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多有发生,而责任追究往往溯及小民,当地党政领导却将责任推卸得干干净净。事实上,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群体事件都难以剥离「官逼民反」的要素。因此,追究群体事件中官员的责任,符合民意期待。

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也是确保权力善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方式。因此,这一规定可能不仅仅停留于纸面之上,如果说权力对此漠然处之,以为这不过是众多规定中的一个,稍有差池,就会被问责。

不过,单凭这一规定是无法彻底解决权力擅用的。这样的党纪条规,要和现实的法律制度形成无缝对接的问责网络,形成系统化的合力。而且,如何问责,问责以后的权力如何启用,如何规避问责流于形式,如何保证公众对问责权力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发挥公众权利的作用,依然是个值得斟酌的课题。

本文刊于7月18日香港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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