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座就罚款有道德凌法之嫌
(2008-07-04 07:16:04)
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车长劝了半天你也不听,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哦。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昨日,该草案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很多市民听说后提出了异议。(7月3日河南商报)
必须厘清,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的行为实属不当。但是,对于这项属于私德范畴的事情,要不要通过地方立法的途径去惩戒,值得斟酌。如果因为道德失范而用立法的途径用解决,从而造成“不让座就罚款”和被“拒绝乘坐”的私权受损,就有道德凌法的嫌疑。而且,制造“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立法也不符合法治正义的原则。所以,也难怪很多市民听说后提出了异议。
法治社会,并非是立法上的多多益善,而在于法治是否能够更好地保障私权,最大限度以规则意识固化公民的权利义务。公交乘车,只要购了票,就形成了汽车运营公司和乘客间的契约关系。按照这种商业契约的权利义务关系,给乘客提供良好的乘坐空间是汽车公司的事情。即按照理想化的契约设计,汽车应该做到每一个买票乘车的乘客都有座位。所以,乘客无论性别年龄,在享受自己的座位权利方面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年轻人并没有法定义务给年老乘客让座。
所以,如果此法通过人大审议,将会形成矛盾的逻辑:即该法对违反契约的汽车公司或者车主失于规范,却对严守权利义务关系的乘客进行惩罚。这样的法治规定是对汽车公司霸王合同的维护,也是对乘客私权的剥夺。因为,造成老年人或其他乘客没有座位的,是汽车公司违约情势下的超载行为,而超载行为又具有盈利目的。果真立法规范,也不是针对乘客,而是约束汽车公司,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
当然,从现实语境考虑,如此理想状态下的权利义务契约关系是很难做到的。即便是在法治成熟的欧美等国,地铁人满为患拥挤不堪也是客观事实。在我们这个人口大国且公交不够发达的国度,当然很难实现每一个乘客都有一个座位。既然如此,公共管理机关就没有必要以法治洁癖的心理指望搭建一个道德洁癖的平台。也更佐证了以法矫治道德是吃力不讨好的堂吉诃德行为。
当然,在乘车环境恶劣的语境下,管理者并非没有话语权。不过,这种话语权应该通过公共舆论的宣传、劝慰、监督来实现,是引导而非强制。作为个体的人,当然是通过个人修养慎独自律的方式来净化社会道德风气。让道德的归道德,让法治的归法治,不可换了规矩。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随着社会的发展,窃以为无论个人私德还是社会公德都是能够自我提升的。不切实际的法治惩戒,只会造成揠苗助长式的尴尬。
年轻人乘车不让座,众目睽睽之下也会如坐针毡,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而且,如此私德又亏的现象也会遭致公共舆论的挞伐。这些都是正常的,没有僭越权利义务的底线。可是,一旦对不让座者罚款或禁乘,舆论就会逆转,觉得惩戒过重。这就是现实生活中的法治和道德不能混沌的度的问题。
所以,被道德情感迷惑神智的立法者应该理性沉静下来,不要让客观公正的法律沾染上道德偏见。如果被道德凌驾,立法还不如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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