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招聘”为名诱人上当,残忍杀害一名大学生并将其分尸,7名犯罪嫌疑人大多为正在上学或毕业不久的大学生。“这几个人经常玩网络杀人游戏,晚上上网打游戏,白天睡觉。而且混迹于传销窝点,专门骗人钱财。”杨杰说,他们对杀人之类的犯罪行为已变得麻木了。他们交代说,作案时并没有意识到在现实世界中杀人还要负法律责任。主犯樊林全被抓获后,直说“后悔”,“是网络游戏和传销害了我”。(6月29日《华商报》)
这则新闻很容易让道德家门得出这样的逻辑定论:因为7名犯罪嫌疑人常玩网络上的“杀人游戏”以至于迷惘了现实世界和虚拟空间的边际,所以对杀人这种犯罪行为麻木不仁。所以,这起残忍的集体杀人事件,都是网络惹得祸。
看似有理,其实非也。信息时代,全球网民不亚于20亿,单单中国就高达3亿,网络生活日渐成为世界主流。那么多的网民,犯下杀人罪错的毕竟属于少数。而在虚拟世界沉迷“杀人游戏”的骨灰级玩家更何止千万,也未见这些人在现实世界复制这种悲戚危险的游戏。所以,那7个嫌犯皆是咎由自取,自毁前程。至若网络,至多是考验其心智是否健全,判断力是否正确的社会载体而已。因为,任何一起社会事件,从过程到结果的时空累计,内因才是终极推动力量,外因总是次要的。
凡事皆有辨证两面,诚如现实社会,并不存在理想的法治语境和道德的纯洁无邪,再好的社会总有瑕疵、冲突、罪犯、死亡、灾难和疾患等伤痛。尽管如此,一个正常的人从来不会去诅咒社会,只是要么完善自我去追求社会大同,要诅咒也是诅咒作奸犯科之徒。虚拟世界又何尝不是如此,网络世界需要法治完善,网民慎独自律更须提倡。
以7名犯罪嫌疑人而论,以其学识而言,对于上网应该由起码的判断。况且,杀人有罪是人尽皆知的法理常识。这些人以“招聘”的方式诱杀良善,足显其并非基于混沌于虚拟和现实的懵懂无知,而是精于心机的犯罪策划,是残忍的主观故意,是现实扭曲人格的体现。嫌犯所谓的“悔恨”,所谓的“是网络游戏和传销害了我”显然是嫌犯们为自己找借口,是在用老掉牙的托辞将观众视线转移到网络之上,以激发公众对于网络的道德挞伐和换取公众对于“年轻”的同情,以换取法律对嫌犯们的轻判。
所以,这7名嫌犯一点都不糊涂,对于网络,对于民意捉摸得一清二楚。对于嫌犯如此狡猾的侥幸心理,公众、媒体和法律应该睁大眼睛,切莫以偏见代理理性,以同情绑架法律,让嫌犯们钻了法律空子。网络何罪?无非是突然闯入现实生活让积习于传统习惯的人士有些焦虑不安,就像汽车飞机广播电视来到这个世界时人们拥有的恐惧一样。人是社会动物,适应人类自我更新的生活方式是本能也是责任和义务。当然,基于私权保护的自由,任何人都有维持传统简单的生活方式的自由,也有批评与时俱进生活方式的表达权利。但是,作为社会的人,没有理由在深度享受新的生活方式的同时,又在传统的生活习惯里犯下杀人的勾当,再将自己的罪责归谬于新的生活方式。
杀人的7嫌犯恰恰就是这类人,他们的反潮流反社会,成为信息时代的一种危险警示。对网络世界而言,虚拟空间的内容物确实需要法治和道德的双重消毒,一是以立法规范和严密监管约束网络暴力和色情的泛滥,二是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年轻网民自律行为,切莫在网络世界沉溺走篇。就现实世界而言,一方面是对网络有常态正面评价,对这一信息时代的生活方式抱持开放态度,另一方面则是密切关注虚拟世界的绝对自由在现实世界泛滥克隆,使网民们维系常态的生活轨道,让现实的归现实,网络的归网络。迟早物理的二元世界隔离墙,避免网络世界虚无残暴的游戏主义对现实秩序造成侵凌。须知,节制是一种美德。
杀人偿命,依法担责,是7嫌犯最硬明确的道理。其唯一能做的就是道歉,向社会道歉,向死者和起家人道歉。同时,也向被蒙冤的网络道歉。毕竟,杀人游戏,罪在游戏者而非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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