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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无知的法盲成为无畏的流氓

(2007-11-19 09: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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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19日山西晚报
   被告家属为阻止法院正常开庭,先是殴打受害者家属,再堵法院大门,以跳楼的方式威胁法院,不准开庭审理。昨天,河南周口6警察集体杀死李胜利一案出现戏剧化的一幕,不得不改期再审。此事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第一次发生。(11月18日《扬子晚报》)
    古时候,咆哮法堂,轻则杖大屁股,重则刀砍脑袋。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庭,无论原告被告,抑或辩诉双方,谁要敢对法官无理,也是要受严厉惩罚的。河南周口6警察杀死李胜利一案性质本来恶劣,依法审判对于警戒执法者和救济公民权利均具有标杆意义。可惜,被告者家属的胡闹,使他们从无知的法盲畸变为无畏的流氓。这种藐视法庭和法律的意气行为既彰显出他们心存侥幸的法不责众心理,也让人联想到他们的亲人知法犯法存在着深刻的家庭根源。无知的法盲是可以原谅的,而无畏的流氓则是必须受到法律严惩的。
    其实用不着法律专业人士的分析,就是一般公众都知道这些无知法盲到无畏流氓的行为演进触犯了法律。因为新刑法309条明确规定,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视为扰乱法庭秩序罪。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款也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如果说这些被告家属们在二审法庭喧哗鼓掌、为被告打气的做法尚处于法盲的底线,殴打原告家属、致使整个法院瘫痪和迫切法院审判延期的做法就是典型的罪不容恕了。按照规定,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公众看来,被告者家属的行为要比那些警察草菅人命的行为更为可恶。因为这些有权的警察无非是淡忘了法治的尊严而被人治的淫威所娇惯,从而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过。而被告者家属则是公然挑衅法律,制造公共乱象,对普遍性的法治正义进行扰乱亵渎。聚众乱法的行为带有极强的传染性,侵蚀我们脆弱的法治环境,误导民众以意气用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种藐视法律的公共行为,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导致法律、法庭丧失严肃性和公信力。
    笔者更对如此恶劣现象背后的本质充满忧虑。人们不禁要问,从被告者家属的嚣张观之,他们蔑视法律的无畏,除了对法的无知,还有其从警察家属那里长期弄权而传导过来的骄横之气。在他们的家属警察没有处罚法律之前,他们可以集体享用警察手里的权利所带来的超越一般公众的特权。所以,当擅权的警察被褫夺公权并被法律严惩时,他们才不惮于铤而走险公然对抗法律。而对于被害者家属的拳脚相加,除了条件反射时的怨恨发泄,更是一种习惯性以强凌弱的表现。笔者绝非血统论者,但笔者从那些警察的滥杀无辜再到他们家属的暴戾无序看,他们共同轻蔑法律的做法确实成为一个互为表里的逻辑链。如此看来,一个良善守法的家庭也是法治正义的关键所在。
    当无知的法盲成为无畏的流氓时,不仅仅是弱势的诉讼参与人被无故殴打,更使神圣的审判机关面临着巨大的法治和民意考验----现在他们面临的不仅仅是将警察杀人的审判进行到底,还必须亮剑斩却被告家属的违法干扰闹剧。否则,法院威信何在?无数的法盲将会复制流氓抗法的模式,形成星火燎原的法治泡沫化的无政府状态,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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