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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26日南京晨报
抓到小偷后不能打,小偷有生命危险时同样不能见死不救。湖州3位抓小偷的市民韩某、颜某、廖某,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结果在日前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9月25日《浙江日报》)
这是一个让很多人不解的法理之惑。原因在于,在我们惯常的思维定势里,窃贼属于人人喊打的对象,正常人对此应该拿出“痛打落水狗”的精神与勇气。所以,打小偷是符合常理的行为,不救落水小偷也属于可以免责和谅解的道德准则。在人治主导的社会语境下,这是自然的。但湖州检察院对抓小偷者的公诉,彻底击碎了这层围裹了不知多少年代的人治情理面纱,给这三个人和公众上了一堂具有警示意义的法治课,使人们明白了一个浅显的道理---法律赋予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哪怕以道德或情理的名义。
小偷也是人,其偷窃行为如何处置,唯有法律才能做出裁判。因此,三个公民抓偷的勇气固然可嘉,但其权利和义务所及也只能止于“抓”这个动态过程,而无打骂小偷或逼迫其跳河的权利。超越了这个限度,抓偷人就是滥用权利,超越了法治许可的界限。此情此景下,将道德作为武器,将常理视作免责理由是不合时宜的“葫芦提”人治思维,是对法治社会的习惯性颠覆和反动。
所以,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是恰当的。因为小偷之死和三个抓偷人的殴打和见死不救有直接关系,虽然权利是个难以量化的抽象概念,但小偷丧失的生命权显然要大于抓偷人抓偷行为的正义性。尤其恶劣的是,三个抓偷人是在确认小偷沉入水底才欲离开,这意味着抓偷人存在着害死小偷的主观故意。故从一般的情理分析,抓偷人那点庸常的善也被这种畸形的恶消失殆尽。事实很清楚,三个抓偷人在人治的道德情理惯性下超越法治底线而戕害了一个本不该逝去的生命。故而那三个抓偷人不仅仅是对小偷生命权利的恶性侵犯,也自以为是地僭越了法律对小偷的审判权。检察院对三个抓偷人公诉其故意杀人罪还算是手下留情,因为那三个人藐视法治的人治思维更为可恶。
也许有人会替这三个人喊冤,并以道德泛化的“从此无人抓偷”作为公共呐喊。这其实是混淆概念。一方面,检察院公诉的并非是其抓偷行为,而是其故意伤害小偷生命的行为;另一方面,“无人抓偷”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抓小偷并非每个公民法定的必然义务,而是基于法、理、情综合考量下的个人行为。社会道德的普遍属性并不会因为这个独特个例的影响而改变。尤为进者,如果公众皆秉承人治思维下的清理要素而忽略小偷尊严和褫夺小偷生命权利,“无人抓偷”反而是建好事,有利于厘清道德、情理和法律的界限,涤清法治责任,更有利于权利的保护和公民社会的构建。
在生命被戕夺的危急刹那,伸出救援之手应该是生命的本能---动物界从来不乏生命相怜和惺惺相惜的真纯案例,这是最大的情;人类社会因为智慧和文明的濡染,道德耻感和法治规则构成了其社会性的基础,这是最大的理。而在此之外,人类还沾染上一些文明的副产品如自私和冷漠,这些被异化了的智慧垃圾情愫远远不如动物本能的互帮互助来得淳朴。所以,以道德和常理的名义对看似不合情理的生命价值和生存权利予以践踏和剥夺,其实是对生命本源的最大亵渎。在此情势下,用法治的名义矫正这些看似合理的行为,如那三个抓偷人的行为,就是正义的和必要的。
公诉见死不救的抓偷人具有警戒公众的法治示范效应,其旨在棒喝公众不要被所谓的情理思维模糊了刚性的法治原则,使人们从法理悖谬的逻辑混乱中意识到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在法律的天平面前,不要以为自己抓得了道德的砝码就误以为绝对正确而使得法治失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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