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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 [2007年08月27日]

(2007-08-26 07:31:06)
 全球化绝非电视节目同质化的借口
    许石林先生关于电视节目同质化的观点可谓“深商”另一位文评员于冰先生见解的延伸:他赞同电视节目的模仿和同质化,并将之视作全球化的趋势使然----故而认为“区区电视娱乐节目竞相抄袭、模仿,变得同质化,丧失原创能力,有什么好惊奇的呢?”且发出这样的诘问:“当代价值中抄袭、模仿和同质化才是聪明甚至光彩的做法,不是吗?”(见8月21日“深圳商报.场论”《全球化之下同质化的趋势不变》)
    笔者以为,许石林先生混淆了全球化和同质化的概念。全球化是普遍意义上的人类文化的融合、统一,具有抽象性和总括性,它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方式等多维层面。可以说,全球共同遵守的一些通识通则、具有统一价值判断的体系原则等都是全球化的结果。具体到电视,全球通用这一大众媒介就体现了全球化的原则,而更为具体和琐屑的电视节目同质化则和全球化无关,只是电视人具体行为的抄袭。就像西装,流行世界各地属于全球化的范畴,但是一个矮小的东方人扒下高大西方人的衣服套在自己身上,那肯定会不伦不类。如果说全球化是和而不同、同而有别,同质化就是东施效颦、囫囵吞枣。所以,全球化绝非电视节目同质化的必然借口。
    更重要的是,正是因为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才会成为全球通则。就电视节目而言,虽然“超女”因为和“美国偶像”的同质化被诉最终证明是一个传闻。但“美国偶像”被美国另一档节目“百万金点”诉上法庭却是不争事实。美国福克斯电视台也曾因为同质“拷贝”美国NBC电视网和ABC电视网的娱乐类节目而被告上法庭。所以,电视和电视节目可以伴随着全球化的潮流流行全球,但具体到一档节目,如果制作者不图更新而一味同质化,就会碰触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底线,承担同质化责任并为自己的懒惰行为付出代价。而央视五套在同质化引进法国电视节目“城市之间”的时候,则必须在片尾打上创始人皮埃尔·布莱孚和盖伊·勒克斯的名字。可见,电视节目即使同质化引进,也必须符合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纵览中国各级卫视的娱乐综合和互动选秀类节目,其节目形式、创作思路几乎全部同质模仿舶来节目。这就造成了国外节目对中国电视节目法律追偿的潜在隐忧。看似各大卫视节省了前期创意成本和人力物力并赢得了观众眼球,但国外节目随时都可以操起法律武器对中国同质化的电视节目予以棒喝。因为在全球化语境下,中国也要遵守世贸组织(WTO)约定的游戏规则。如是而言,全球化只是给电视这种大众文化娱乐载体提供了同质化的“诱惑机会”而非抄袭权利,中国电视同质模仿其他国家的电视节目,等于陷入了“甜蜜的陷阱”---既被其他国家抓住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把柄,亦放纵了外国文化对中国文化的入侵。所以,愈是全球化,中国电视节目就更应自律慎独,可以借鉴舶来电视节目之形,但不可丢掉中国文化之魂。所谓民族的才是世界的,足显差异性和独特性才符合世界性(全球化)原则,没有独特性和差异性的同质化不是全球化而是直线化和枯燥化。
    从技术角度而言,也需要全球各地电视节目创新元素的挹注,以保证各类电视节目的万紫千红和繁花似锦,保持不同文明和不同文化的丰富多彩和独特性。否则,试想,如果电视节目可以同质移植,只需全球一家原创电视台就足够了,其他转播就是。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就像好莱坞大片,全球观众固然喜欢,可是如果每个国家都同质照搬,就会味同嚼蜡。中国“第五代导演”的集体实验已经证明这一点。英国广播公司BBC的规划及执行主管柯林·贾维斯说得好:“拥有原创性的细节决定了电视节目的生命。”
    虽然中国《版权法》保护的对象为有形实体,如文字作品、图案、摄影作品、软件等,却对制作有形实体的方法未做限定,抽象的概念无法进行保护。但随着全球化的潮浪,和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接轨已是必然趋势。所以,具有耳目喉舌导向作用的电视媒体更应率先垂范,主动适应全球化的要求而摒弃节目同质化的低端操作。更重要的是,如果说同质化的舶来抄袭面临着知识产权的压力,国内节目的同质化抄袭则导致近亲繁殖,畸生低俗化倾向,广播电视总局已经亮剑选秀雷节目,也足见电视节目同质化已经走向穷途末路。
    所以,许石林先生所谓“抄袭、模仿、同质化,一个都不会少”的观点并不符合全球化语境下“创新、创意”的原则。尤其是电视节目,丰富多彩,惊奇惊奇的审美原则才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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