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山西晚报》
本月初,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明确了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标准。(7月17日《法制日报》)
这一规定的核心是检察机关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该规定甫一出台既遭遇来自公安机关的质疑,基层派出所认为,对部分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会降低执法标准,从而导致轻微刑事犯罪反弹。而检察机关则认为,质疑者的担心在一定程度上是办案机关过分依赖“以捕代侦”、重口供证据的观念使然。有些地方不加区别地以“严打”对待所有犯罪,值得反思。郑州市检察机关为了强调这一规定的人性化取向,还列举了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轻微案例“不捕不诉”后的良好社会效果加以佐证。如何评价这一规定所导致的执法争议?
答案不言自明,在法治社会治理下,依法行政才是保障社会正义的唯一依归。漠视了这一核心原则而空谈人性化,显然是充满德治意念的乌托邦想象。
毋庸置疑,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办环节,确实存在着轻侦办重口供的程序性执法瑕疵。而在历次的运动型“严打”中,执法轻重缓急的区隔也被冲淡,导致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遭遇到过分的法律苛责,从而导致公民权益的伤害。但问题在于,这一瑕疵绝非公安机关的痼疾,乃是中国法治不完善、执法素养整体较差、人治痕迹过重诸种因素共同导致的系统性法治缺失。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内中的司法尴尬也有责任,譬如“严打”,就是公检法配合下的司法行动。检察机关出台的这一规定,显见是将既往司法实践中的某些瑕疵定向在了公安机关层面,是一种司法责任的推卸和游离。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反弹是必然的。更重要的是,中国独特的司法机制,使得公检法系统环环相扣,责任明晰,在司法实践上的新规定应当以协调执法的程序性严密为前提。如果一个部门出台从自主性的角度出台新贵而罔顾其它部门,往往造成执法争议和程序链条的断裂。造成公众对不同部门执法不一的困扰和不安,最终伤及的依然是司法正义。
人性化是检察机关出台“不诉不捕”的出发点,诚如检方列举的一个未成年学生割电缆上网被不诉不捕后重新做人的案例。但这样的人性化也可能引发另外的灾难性后果---该生由此产生侥幸心理而最终滑向更加慎重的刑事犯罪深渊。这一可能的具体反证足以证明不捕不诉“人性化”的巨大风险。没有严密法治保证的“人性化”也将导致检查机关人治性滥用权力,降低法律的严肃性、威慑性,使法律的惩戒性付之阙如。
从成熟的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经验看,法治的触角已经触及于社会的各个角落,法治的威慑力覆盖于社会的每一成员。也正因为如此,无论是国王、总统,抑或明星权贵,只要以身试法,无论多么轻微,都必须接受法律的惩戒。所以说,看起来很美的人性化,其实损害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最普通和普遍的法治原则。尽管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明显不足存在着矛盾,但是如果检察机关以不捕不诉的方式来减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则是误入了抓大放小的司法大忌:以司法懒政去侵蚀司法程序。至于检察机关宣示的这一人性化新归的另一好处---“能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同时也有利于推进司法文明,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不仅使自己陷入了“严打”式办案的悖谬,也凸显内中的司法功利性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个字我看对所有国民都是法治底线,作为司法体系中的检诉一方,更不能忘了司法者的身份,莫名其妙地将人性化凌驾于法律之上。再好的人治体系在次优的法治体系面前也会显得伪善和滑稽可笑。http://epaper.daynews.com.cn/sxwb/200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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