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歌舞娱乐厅包间内安装的门窗将有严格规定
。昨天,北京市娱乐场所负责人与公安部门签订了《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今后所有娱乐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12条规定,否则将受到取缔、停业整顿等处罚。 (6月23日《北京晨报》)
电子眼走进了北京的娱乐场所,不管是不是沾了奥运的光,总是一件让人大快人心的事儿。且不说电子眼现在对警方的治安辅助作用有多强,单是随时被警方监控的威慑作用就让那些想入非非行为不检的人胆战心惊。娱乐场所,无论唱、洗或其他,里面藏污纳垢、五大“涉及”
(即黄、赌、毒、黑、恶)已是昭彰之事。警察叔叔们为了靖清娱乐场所的环境,涤荡期间的污秽,这些年想出了不少办法,警方与娱乐场所签订责任状者有之,实行娱乐从业人员登记者有之,有些地方还组织特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套的培训班...监管者的苦心善意必须体察,但娱乐场所“五毒”难以根治的痼疾也是客观现实。
娱乐场所的那些事儿,其实怕得是阳光下的曝晒。要不每家娱乐场所的包房总是暧昧不明闪耀着喑哑的灯光呢,在此暗箱里的各类欲望交易,皆是非法利益纠缠下的自我放纵。若将这些曝晒于阳光之下,皆是见不得人的丑恶百态。曝光,不仅晾干当事人的阴暗心理,更激活当事人的道德耻感,唤醒其慎独自律意识。“电子眼”走进娱乐场所,每只“电子眼”都是一颗明察秋毫的“小太阳”,将娱乐场所的那些事儿随时向警察叔叔现场直播。
警察叔叔的这一高招,算不算是根治娱乐场所的灵丹妙药仍需实践和时间证明,但确实是一剂对症的猛药。因为“电子眼”的威慑和警方的随时监控改变了娱乐场所的环境,使之从不见阳光的阴暗空间变成了朗朗乾坤下的透明空间。谁敢在众目睽睽之下的空间里恣意放纵自己的丑行?人是社会动物,有效的他律手段是使人压抑偏私和欲望本能最好的办法。“电子眼”就是警方对娱乐场所有效的他律手段,是一种有效的监管。
北京警方有此妙招,其他地方的警察叔叔呢?如果没有更高的招儿,不妨照搬北京的经验。“电子眼”这东西便宜又无多少技术含量,各地警方不妨也将“电子眼”装到辖区内的娱乐场所内,自己不就对娱乐场所的那些事儿一清二楚了吗。
需要说明的是,“电子眼”宛然是给警察叔叔装上了“千里眼”,这种监管手段要发挥效用,归根结底好要依靠警察叔叔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法治素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发挥“电子眼”的实际功效。否则,眼明心不亮,“电子眼”就成了摆设,这种监控手段的威慑效果过期之后,就成了被被监管者嘲笑的“黔之驴”,娱乐场所的那些事儿还会乌烟瘴气起来。
所以,人永远是社会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所依附的外在环境或利己手段都是为人服务的。如娱乐场所,在逐利心态的诉求下,一切以利为先,哪怕是非法勾当也在所不惜。因此,娱乐场所并无根本原罪,有问题的是人;如“电子眼”监控,这时警方有效监管的技术手段,但最终效果依然要靠警察叔叔的执法素养去实现,还是人的问题。
概而言之,“电子眼”的技术理性代替不了警察叔叔的法治理性,两种理性的合力才能提供合格的治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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