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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中国人给欧美医药公司试验新药没什么了不起

(2007-05-22 06:07:36)

(本文发表时有删节)

    据5月21日新华社报道,美国一家权威媒体报道,中国大量的癌症、糖尿病、心血管病患者以及世界流行的各种各样的传染病吸引了遍布欧美的药品和医疗设备公司的注意力。这些公司正在中国扩大医疗设备的研制和试验工作。美《商业周刊》5月28日(提前出版)一期刊登一篇署名文章,题为《药品检测在中国成风》。
    这则新闻很容易引发国人的不满情绪:一是新药试验本身就是敏感话题,何况是中国病人充当欧美等国的医药试验品;二是这则新闻由外媒披露,而且用了颇具煽动性的“成风”一词,因而很容易让人想到对中国人的歧视和基本健康权的损害。其实,药物试验是普世法则,不惟治疗危重疾病的新药要做人体实验,就是一些常见药物,如果改变其性状,同样要进行人体实验。就此而言,如果欧美医药公司严格遵循试药法则,无论试药的病人来自中国抑或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是无可非议的。
    人类关于药品临床实验的考虑是审慎的。1964年,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的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上宣读了指导医生进行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建议——《赫尔辛基宣言》。该宣言将受试者的生命权利和生存权利放在了科学试验和社会需要的前面。1990年代初期,世界卫生组织(WTO)制定了《药品临床试验规范指导原则》。1998年3月我国参照这一原则制定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2003年9月,我国出台并实施《药物临床试验治疗管理规范》,这一规范体现了生命权利至上的普适性,一是强调了《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二是明确了受试者应对有关临床试验的情况享有知情权;三是规定了研究单位必须成立伦理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知情权,就是病人的自愿原则。
    由于中国人口众多,特别是某些疾病如中国有1.3亿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其人数比英法两国人口总和还要多。欧美医药或医疗公司选择中国人作为试药对象也就不难理解。关键在于这些医药或医疗公司应该完全遵照中国《药品临床试验治疗管理规范》去进行。如果说欧美医药公司遵守中国法律,恪守有益于患者的伦理原则并博得试药者同意,这些医药试验并无不妥。当然,由于中西文化传统不同,对于实验新药的态度或可不同。比如在一些不治之症深深困扰之下,中国向来有“有病乱投医”的习惯,特别是一些贫困病人,在心理上更趋向于接受这样的新药试验。这才是“药品检测”在中国成风的主因。但正如《赫尔辛基宣言》所称:“医学的进步是以研究为基础的,这些研究最终在一定程度上均有赖于以人类为对象的试验。”无论是美国或欧洲的富人、还是中国的穷人,他们如果是合法、人道和自愿地充当试药对象,其行为都不可指责。
    问题在于,如果医药公司或医疗公司基于商业利益,利用病人治病心切而加以诱导,这样的知情权是大打折扣的。至于所试验的新药超越了伦理原则,将病人作为不确定药效的试验品,除了试验新药的医药公司要担责外,监管部门也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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