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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通牒能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吗?

(2007-04-17 08:13:40)
 
    市民到政府办事遇冷脸、遭推诿的不愉快经历以后可能会少了。广州市拟出严规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务员被有效投诉6次将被辞退。就市人事局起草的《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首问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草案)》和《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草案)》,广州市法制办已向市政府各部门等征求意见,这两个文件如能出台并实施,将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起严格的约束作用。(4月17日《新快报》)
    不得不说,广州市对于规范和约束公务员行为的努力是煞费苦心。有效投诉6次即辞退,等于是给作风散漫、责任意识欠缺和服务意识淡漠的国家公务员下了最为严厉的最后通牒。不过,这样的辞退威慑方式最终是否能够奏效,值得怀疑。
    众所周知,类似规范和约束公务员的制度在各地都不鲜见。严格复杂的定期考核和年终考核的细则制定不可谓不细、不可谓不严,寻诸于互联网,类似的信息可谓汗牛充栋。这足以说明一个问题,即落实难以到位。在制度过多而又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制度就成了可笑的补丁或者吓唬人的“稻草人”。因而,威慑也就成了摆设,除了制定者最初的想像性喜悦外,被约束的公务员们最终会以更大的漠然、嘲笑去免疫这样的文件和制度,从而导致作风的更为涣散。即便真的落实到位,此类文件的炮制者们还须考量是否违法约束的问题。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奖惩处罚以及辞退都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法对于工作时限的约束也有具体要求。因而,任何内部制度和考核规定都不能和这两个法律相抵触,宽严皆属违法行为。而且,由于公务员法普遍性的法治约束性,决定了所有公务员权利义务上的对等性。但是从各地制定的公务员约束文件看,都是上级对下级严苛的规定,这不仅造成公务员权利上的失衡,更是充满了“官大一级压死人”的人治色彩。
    在这样的矛盾压制性管理情境下,人们不禁要问:制定规定的公务员是免责于自己制定的约束文件之外?从对下级连串的“禁止”和“不许”的祈使句中,不难看出上级公务员自我免责的意涵。
    事实上,法治的精髓应该是这样的:一是具有合乎规范的法制基础,即有法可依;二是执法者对法制虔敬的自律意识,即有法必依;三是执法者对法制执行的后果有明确可考的量化指标和判定标准,即执法必严;四是对漠视法律者的惩罚,即违法必究。在此基础上,法制必须是合乎规范的,公正的和可执行的,而不一定是严苛的,缺乏人性的。现有的法治框架已经足够让公务员们去规范自己的行为,因为除了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外,基于“党管干部”的原则,还有诸多党纪对公务员进行约束。这些都已足够,关键是做到落实。如果眼里没有这些党纪法规,自己去搞一些其他的约束措施,那是丢了西瓜去拣芝麻的笑话,是一种不当的行政举措。并不能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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