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刊于A4版,原题为《病危杀人嫌犯不该救吗?》有删节)
7月25日,在郑州市新华一厂家属院,一名叫郭宝尚的男子持刀致人一死一伤后自残,被送到医院后危在旦夕。郭宝尚住院后,救治需要医药费,但嫌犯亲属说家庭贫困,出不起;送他去医院的民警称公安部门没这项开支,拒绝出;医院上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认为嫌犯不在救助之列,也不出。为了挽救杀人嫌犯的生命,本报记者白润岱为其送去2000元医疗费。此举见报后,却引发各方争议。(8月2日,河南商报)
无论是影视剧还是文学作品中,杀人嫌犯受伤接受治疗是常识性场景。在人们的印象中,似乎警方和医院都很积极。医院嘛,职责是救死扶伤,是否嫌犯并无附加条件;警方救治不仅是出于人道主义,更是为了取证的工作需要。遗憾的是,在此事件中,医院表现出了公众熟悉的那种冷漠无情,警方则是令人不解的麻木不仁。该争议的是医院,是警方,而绝非那位可爱的记者。
尤其不可原谅的是,河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李建伟称,在家属无力负担费用的情况下,救助重伤嫌疑人应该是政府出面,不是记者的事,记者只是事件的记录者,这样做是越位。还有人说记者是作秀,是为了出名。
李建伟说的或许有道理,但在人命关天的情势下,断定记者越位既迂腐可笑又折射出法治观念的淡漠。规则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救命是超越所有规则的第一要务,这是人间公理。而就嫌犯之命,更考验一个人的法治素养。须知,嫌犯在没有判刑之前依然是推定无罪,其权利义务和普通人并无而致,此为一;二是即便是犯人,在其遇到生命危险的时候,其生命权依然应该得到救治。其实,透过这种现象,其实是“嫌犯死了活该”的传统思维在作祟。医院如此,警方亦如此,专家也不例外,逻辑上予人社会群体性法制淡漠和缺乏现代人权观念的印象。
由此而言,恰恰是记者的“越位”拯救了医院的道义形象,挽回了警方失职的行政后果。记者的作为在客观上维护了社会的公义和法律的尊严。无论是专家貌似理性的教条判断,抑或公众随性的分析,“越位”和“作秀”的说法都是偏颇的。
悲哀的是,若从有序的社会秩序分析,记者确乎不应承担如此的社会责任。这种困扰的深层原因归根结底是公共管理部门的缺位所致,公共安全部门的懈怠,公共服务部门的冷漠,使本来明晰的社会责任混乱不清,导致公众对“作为”和“不作为”的判断失衡,这才是记者救助嫌犯引发社会争议的根本原因。
警方的逃避责任已是无可原谅,医院的麻木不仁更是社会沉疴痼疾。在个体的人挺身承担公共部门的重责之后,警方和医院不可以再做三缄其口的懦夫。应该公开出来为记者正名,为记者勇敢的“补位”表达感谢之情。问题在于,若警方和医院如此,公共管理部门的“缺位”责任岂不是大白于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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