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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发稿:解开束缚见义勇为的道德枷锁

(2006-07-21 06:17:50)
 
    数张游泳者溺水身亡的照片出现在网上,会引起什么样的反应呢?7月18日晚10点55分,家住重庆大渡口的“掐侠”在某社区网站发布自己17日晚7点50分左右,意外在九龙坡滩子口码头拍摄一年轻打工仔游长江不幸溺水身亡的全程照片。“掐侠”见死不救只顾拍照的行为,遭众多网友怒斥。 (7月20日《重庆时报》)
    5张照片再现了泳者溺死的全过程,这是一个悲剧。至于人们议论纷纷谴责拍摄者见死不救的行为,这要做实事求是的现场分析,而不能以盲目的道德模式生搬硬套。如果拍摄者不会游泳而且距离出事地点较远,他拍摄照片的行为无可指责,甚至为警方提供了溺死者死亡原因的直接证据;如果拍摄者会游泳而且完全有可能挽救溺死者的生命,他并没有下河救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却逃脱不了公共道德的谴责。不过,文中并没有对之有详细的交代,公众自然不可以凭藉想像发酵不冷静的道德情绪。
    必须指出,见义勇为虽然是人与人之间最可珍贵的行为,也是社会道德发扬光大的基本要求。不过,在人的生命价值和道德观念之间存在着一个难以逾越的悖论,见义勇为的本质是为了挽救生命和财产,但是在见义勇为有可能造成伤害更多生命和财产的时候,见义勇为是否值得提倡?尤其是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时,后果可能变得更糟。据了解,早在2003年,北京已将《中小学生守则》进行修改,删除了要求中小学生见义勇为的条款,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一条款的删除令诸多家长拍手叫好。更多的人则倾向于提倡“见义智为”。对成年人也是这样,盲目的见义勇为也未必是好事。在此事件中,媒体更多地描写了拍摄者的旁观和岸上人们的看客行为,但是重庆市瑞永华律师事务所蒲万纯律师表示,目前我国对见死不救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普通市民没有必须见义勇为的法定义务。市民如发现有人溺水想去救助,必须对自己的游泳水平和能力有足够的把握,否则也不提倡盲目的、不顾自身安全的见义勇为。律师的话应该说是理性的。
    无可否认,围观者和拍摄者有责任通过其他救济手段如拨打110甚至119等应急电话对溺水者加以施救。他们没有这么做,是不可原谅的行为。这凸显公众应缺乏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说明公共性的社会救险教育存在缺失。
    在解开束缚见义勇为的一层道德枷锁后,人们也面临着其他道德枷锁的拷问和迷惘。一是不鼓励盲目见义勇为会使“见义智为”成为某些贪生怕死之徒逃避社会责任的保护伞。这样的实例不胜枚举,公众早已经没有了谴责的耐心。二是见义勇为流血流泪而得不到社会或被救者补偿的案例也触目惊心。这在客观上也会使很多人成为实质上的道德逃避者。人是社会的动物,此类的道德困扰普遍存在于全人类。这就需要人们客观理性地对待道德上的迷惘,就事论事,不可一概而论。
    好在道德的辐射内涵是丰富多彩的,它既能让人避险退缩,又能让人产生负罪感。这在见义勇为上体现得特别明显。就拍摄者和围观者而言,如果他们真的是能“勇为”而退避三舍,这些人会产生持久的负罪感和良心上的不安,这种惩罚对心灵的煎熬是一般人难以承受的。而南非普利策奖得主摄影家凯文卡特自杀身亡的悲剧则是道德弄人的真实写照。1993年,他在苏丹看到苍鹰盘旋而下直逼饥饿的小女孩的惨酷图景,但他没有及时赶走苍鹰,而是等了20分钟拍下了这张照片。第二年他因之荣获普利策奖。但随之而来的是汹涌的社会舆论的指责,人们职责他缺乏了起码的人的道德选择--救小女孩于鹰口之下。他忍受不了社会压力和良心的折磨,在获得普利策奖2个月后自杀。
    解开无形的道德枷锁使得人们能在见义勇为和见义智为之间做明智的抉择。更为重要的,社会公众了解一些必要的避险知识才是至关重要的。关爱自己的生命,也尊重别人的生命价值,是人类普世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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