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莫把“法律”当幌子
这是发在证券时报的浓缩版。为了发另一篇文章,这篇文章要我取一个笔名。
这还得让我忆起许多事情。当年在兰大取过两个笔名,一个是以下的以我母亲的姓打头的,另一个已经忘了。但是特别有意思,一位经济系的师兄戴斌居然把我当年的文章全文抄在一个本子了,毕业后到了一个城市,他把当年的笔记翻给我看。很感动。这老兄现在好象在厦门。
后来在法制媒体时取了笔名“木心”,现在还有法院系统的人记得这个笔名,也很有满足感。当时是取自“草木有本心何求美人折”。
后来似乎就开始用真名。但还是有人认为是笔名。
针对行政调控手段抬头的批评,发改委日前回应是在用“法律手段”进行投资调控的一次实践。什么是法律手段?首先,它应该可以自动触发。其次,它应该有司法救济的配套。
而此次对钢铁等十几个行业的项目清理运动,完全不具备这些特点。一是没有自动触发机制。新丰电厂违规建设已不是一年两年,期间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在相关规定指引下查处该违规行为,触发机制根本不存在。第二,在这种调控中基本上没有司法救济的可能。弄得不好,关了也就关了,因此,有关部门应做些降低行政调控中的负面效应的事情,这样才更加实在。
———刘牧原(福建福州)
文/吴木銮
法治进程中积极的变化还是不少,但有一类变化令人很不爽。就是仍以计划时代的管制思路行事但冠上“法律手段”之名,以为这就是法治。
2006年08月28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发改委日前严控新开工项目是行政调控手段的抬头,国家发改委8月26日称这是一种误解,此项措施是用“法律手段”进行投资调控的一次实践。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在指导意见中,附带了20多个法规文件,涵盖了准入、土地、信贷和环保四个方面。这些文件是本次清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因此本次清理工作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依法清理”,是国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投资调控的一次实践。
而这一次通知要求,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电力、纺织行业要清理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煤炭行业要清理设计能力每年3万吨及以上的项目;各地方发改委将会同土地、环保等部门,对新项目在产业政策、项目审核程序、土地审批、环评审批、信贷政策执行方面进行审核,存在任何一项问题的新开工项目,都将被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在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方可复工建设。
我们来看看是否有自动触发机制?内蒙古新丰电厂违规建设已不是一年两年,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在相关规定的指引下查处违规行为。若不是因其发生重大施工事故,恐怕这个厂现在有可能是明星企业呢?因此,触发机制根本不存在或者“说存在就存在,说不存在就不存在”,一切以行政官员的意志为转移。第二,在这种调控中基本上没有司法救济的可能。到现在为止,没有听说铁本事件的当事人起诉了当地的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一方面是我国的行政可诉行为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象这种通告无法起诉。另一方面,即使起诉法院也不敢审查,因为行政“运动”往往带有道德上的判断,类似于公务员的我国法官根本不敢下裁判。其三,这种利益冲突是在行政指令下发后爆发的,在之前“猫抓老鼠”的游戏其实是“猫与老鼠共舞”,因此一旦猫开始发威,老鼠就没有任何心理承受力。尤如一个大锤从天而降,虽然老鼠死得非常快,但其中的“冲突”暗流可能多年也清除不尽。
相关的法规文件在这种“运动”中只不过是一个帮手,并不是主角。就像“依法治国”到村里变成“依法治村民”一样,这是一场彻底的虚构的法律戏剧!剧中的人物说的是法言法语,做的却是另一套。发改委宏观院的专家更加坦诚一些,他们认为“法律手段”也并不成熟(见第一财经日报上述文章)。
因此,发改委也不要拉“法律手段”这个大旗来作“虎皮”了,做些降低行政调控中的负面效应的事情更加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