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刑事律师:为一起伤害致死辩护法院认定防卫过当案例
(2013-08-08 14: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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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典型案例 |
2010年青岛夏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案,认定防卫过当,减轻处罚。
仲伟律师经典刑事案例之一
2010年4月10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夏某在青岛胶南人民路某商场门口水泥地上,因琐事与同事张某、逄某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夏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两人数刀。被害人张某因被锐器戳刺胸部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逄某刺伤肋部皮肤三处,构成轻伤。青岛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向青岛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夏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夏某的妹妹从老家菏泽赶到胶南,通过多方比较,决定聘请仲伟律师为其哥夏某辩护。
在第一时间向法院递交了辩护手续后,仲伟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夏某。在会见中,了解到夏某与张某一向不和,在此之前,张某经常找茬“修理”夏某,在2010年2月28日,曾用酒瓶子打伤了夏某的头,而当时夏某身上就带有后来捅刺张某的水果刀。我问他为什么那次没用水果刀捅张某,夏某讲当时张某打了自己一瓶子后就停手了,没有继续再打。
会见结束后,仲伟律师根据夏某的供述,向当时张某用瓶子伤夏某的目击证人作了调查取证,到夏某宿舍找到了夏某去医院包扎时的病历。以此来证明夏某以前被张某打没有还手,是因为那次打得不重,夏某没有感到受到死亡的威胁。而4月10日晚夏某是在被张某卡住脖子以至呼吸困难,不还手就会死亡的情况下拔出水果刀进行的反击。
2010年8月15日上午10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布判决,采纳了仲伟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庄某犯故意伤害罪,认定为正当防卫过当,依法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之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7年。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自己的职责所在,受到当事人的满意评价自然感到无比的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