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济南专业刑事律师为济南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辩护。
(2013-08-08 14: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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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典型案例 |
2012年正唐律师为济南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辩护。
如果检察机关指控成立的话,王某将面临五年以上的刑罚。
正唐律师调取大量证据彻底击溃检察机关有关敲诈勒索罪与一起寻衅滋行为(共指控三起寻衅滋事行为)的证据体系,敲诈勒索罪被法院“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此起寻衅滋事行为“在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进行了赔偿,已经调解结案”,检察机关对此起寻衅滋事不再指控。王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一审判决时王某已经被羁押一年零四个月,再有四个月就可获得自由。
一、
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对高某的询问笔录证明:高某不选择报警而选择拿出46000元,是因为对自己的柴油质量问题心里没底,并不是受到外来的威胁。
第二、王某不但没有威胁,相反还将动手打高某亲戚的一同去的宋某打了几拳,制止了暴力。
第三、从王某使用威胁的方法方面看,就是“一进加油站,王某威胁高某‘还想不想干了’,此供述因为讯问的地点不是在看守所,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即使说过此话,也只是气话,不会产生什么威胁。
第四、从协议的形成过程和赔偿数额看,协议是派出所的联防队员代书,双方自愿。从王某工程协议看,油品的不合格造成了很大损失。
第五、鉴定报告是高某自己取样进行的鉴定,不能证明送检样品跟卖给王某的样品属一批油,高某加油站涉嫌非法经营,很难保证油品质量。
二、寻衅滋事罪
三起寻衅滋事行为分别是:调戏妇女遭质问,马扎、酒瓶轻微伤事件,歌厅“保护”费事件和砸车事件,其中砸车事件,公安机关已经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赠偿协议,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