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2010-06-30 21:46:41)
标签:
法律房产责令改正工程合同下限 |
分类: 法律法规 |
项目名称: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承办单位: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种类:
1、责令改正;
2、罚款。
处罚幅度: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由量化细化标准:
严重违法,按罚款的上限处罚;一般违法,按罚款的下限处罚;较重违法,取上限和下限的中间值;轻微违法,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免予经济处罚;没有改正的,按一般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