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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摘要

(2010-06-30 07:02:46)
标签:

法律

赔偿限额

交强险

财产损失赔偿

分项

杂谈

分类: 法律法规

 

第六节  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一、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

(一)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二)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

(三)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害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原件;

(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四)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还应提供被保险人书面授权书。

三、赔款计算

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保险人方可计算赔款。

(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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