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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开发商负责验收工程中的违规行为

(2010-06-30 22:00:15)
标签:

房产

法律

工程验收

质量等级

建设工程

分类: 谈法论案
我国《合同法》第279条以及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先后作出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还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备案制度。

 

    上述新规定对原有的工程竣工验收是一个重大的改变,然而,目前有的地方的质量监督站已开始不再对工程进行验收,也不再发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证书了,而改成“工程验收业主负责制”。在转轨时期,具体矛盾就集中显现在三个方面:现行法律对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故意不组织验收,或拖延验收应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业主“以质欺价”将难以避免;以甩项工程为由不结算工程款的现象可能增加。

 

    拖延验收空叹奈何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评定、核验,并加盖质量等级检验章,这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沿用多年的传统做法。由于质量等级由政府主管部门评定,承发包双方对评定的等级一般不存在争议。其管理上的弊端是政府直接扮演市场主体的角色,评定不当的后果由政府承担。但是,此项传统的质量评定方法转变为由市场主体即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后,由于新制度的配套管理规定没有及时跟上,转轨时期的新矛盾即刻在市场中出现,承发包双方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评定等级的矛盾,往往表现在处于主导地位的业主的不规范行为。

 

    按《合同法》第279条的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此项规定同时可以理解为:竣工工程质量未通过验收,承包人不应要求发包人结算工程款,发包人也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于是,实践中已出现这样的情况:工程明明已经具备验收条件,由于发包人无钱支付大笔竣工结算应支付的工程款,便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现行法律对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故意不组织验收应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这就很容易成为一个可能引起争议的立法空间。

 

    质优质劣 无从考证

 

    目前,由建设单位自行对竣工工程组织验收,实践中已出现了评定等级的两种情况:有的承发包合同有优质优价的规定,例如评为优良,每平方米奖励10元等等。发包方为不支付优良奖励,把事实上质量优良的工程评定为合格,承包方不服,引起等级评定的争议。

 

    例如浙江某施工企业承包某工程,合同约定如工程质量评为优良,将获得300万元的质量奖。竣工后,发包人把工程评定为合格等级,而承包方认为质量已达到优良标准,双方引起争议。此类案件的出现,使对工程质量等级的鉴定成为司法实践中新的疑难问题。也有相反的情况,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承发包合同并无优质优价的约定,发包方为有利于销售或提高房屋品牌,把明明未达优良标准的工程评定为优良,事实上欺骗了购房业主。

 

    甩项为由 拒不结算

 

    第三个层面的问题更严重,上海已出现了诉讼案件。案情一般是建设工程竣工,经市质监站验收后被评定为优良,但合同约定的标准是“建筑师满意”。质量通过验收时,工程尚留部分零星工程也即甩项和需整改的项目,双方对此以“未完工程一览表”办理了签证。工程交付使用后,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资料,发包方却不同意办理决算,其理由是工程尚未全部完成,还有未完之工程项目,而且建筑师对质量也不满意。上述案件发包方的观点并不符合《合同法》第27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虽然第279条没有工程甩项的相应规定,但即便工程甩项,发包方至少对已接受并已投入使用的主体工程应当办理结算,支付相应的款项。本案发包方的主张如果能够成立,发包方岂不都可以有未完工程或有甩项工程为由,不结算工程款,那建筑市场岂不要天下大乱有一个应引起关注的操作性问题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的制度,此项制度是建设工程验收的后备案制,也即须等通过验收后方备案。这项制度没有涉及验收之前的监督,也无法以此在验收过程中实施监督。因此,仅仅靠执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难以解决上述在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

 

    备案制度 还须完善

 

    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已有的立法规定和制度,建议实施并推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组织设计备案”制度也即先备案制度。

 

    这里不妨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应作以下规定:承发包双方在签定工程合同的同时或约定期限内,应由承包方提出、发包方认可“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组织设计”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明确验收工程的程序包括验收人或者授权委托手续、验收参加各方的通知、验收期限、工程验收证书的方式;各部分项目工程验收的适用标准;甩项验收及其甩项工程的性质;质量缺陷的整改及其相应责任;验收不合格的后果及其法律责任;验收通过包括申报有关主管部门的程序、责任及方式;工程移交及其竣工资料类别和移交方式;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编制该组织设计的各项内容的具体要示。该组织设计应由发包方在规定期限内呈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凡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补正后再备案。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正式开工,不办理备案手续先行开工的,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并可处以罚款,因此发生争议或造成质量事故的,应由备案申报者即建设单位负主要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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