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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广州车位要追缴土地出让金的新闻让大家神经紧张了起来。很多人说,不同意如何如何。
但是我查阅了相关文件,发现了更为可怕的事实。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5年9月14日
须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情形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划拨供地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项目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均须按规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 (一) 已批准或新批准使用但未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 (二)原划拨用地上发生了新建、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建筑和临时用途变更)的; (三)原划拨用地或地上建筑物发生权属转移的; (四)1993年1月1日后发生(二)、(三)种情形但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只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其有偿使用费标准按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计收。
其中: (一)商业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5%计收;综合(办公)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仓储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工业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其余工业用途(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仓储用地除外)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20%计收。 (二)商业路线价区段路的商业临街宗地,其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网格点基准地价基础上,按公布的商业区段路线价加价的10%加收。 (三) 临珠江前后航道(白鹅潭至珠江口)、白沙河、西华海、沙贝海、白泥水、流溪河、市桥水道、沥渭水道、沙湾水道等河道两岸的临江宗地, 除商业用途外,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在原基础上加收30%。 (四)属于原划拨用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 出售、交换、赠与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10%计收,具体的区片划分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确定后对外公布。
按照这个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1,土地有偿使用费,可能我们每个人都要交。因为只要是建筑物产生权属转移就要给钱。而这个比例也没有写明是按照年,还是按照一次性支付。只是写了比例。
2,租金可以每2年调一次,根据土地出让价格。也就是说出租的租金是可以加收的。
总结下来的话,那就是我们可能人人都被追缴出让金。因为你无论做生意租写字楼商铺,还是买住宅,你都属于征收范围。只要交易过,你就得补这笔钱,并不限于车位,也涉及到几乎所有的用地和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