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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有关部门又要制定限制“恶搞”的条例了。可是我在此要提醒有关部门,部门的条例和法规不能凌驾于国家现有的法律和宪法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你可以不喜欢有人进行所谓的“恶搞”,但是你无法限制它,因为有宪法的规定。如果“恶搞”违反了法律,比如胡戈的“馒头”有涉嫌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那国家相关的《版权法》会去处理因此引发的司法纠纷。
又比如,你不喜欢有人说话“油腔滑调”,但是你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去禁止人家以这种方式说话,就像你不能禁止人家说上海话,说河南话,说东北话一样。道理如此简单,真不明白为什么还有这么些人在热衷于制定限制这限制那的行业政策。他们一会儿限制“戏说”,一会儿限制“涉案”,今天不让“古装”,明天不让“婚外恋”...你们在制定政策的时候有没有把国家的法律放在心上?你们为什么总是把自己凌驾于国家的宪法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