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力量崛起平衡市场利益
近期的的国内知识产权界的大事,莫过于以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为代表的国内十几家娱乐行业协会公开抵制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中国著作权协会以及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关于在京穗沪等试点城市征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事件。
事实上,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拒绝接受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说“不”,其本身抵制的并不是KTV版权收费本身,而是收费标准和收费主体。是希望公权部门对版权使用费的收取能够合理、合法。
有专家认为,不交卡拉OK版权费与不按照12元的标准缴纳是两种性质。著作权属于私权不是行政指令,版权使用费是权利人与卡拉OK经营业主自由磋商的结果。国家版权局在这个过程中只能扮演监管者的角色,不是收费主体,因此其公布的不高于12元/房/天的标准,只能起到一个趋向价格引导的作用,不能成为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法律确保了市场经济活动中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因此不仅是行业协会,任何一间卡拉OK经营者都有权对这一标准提出质疑。
商会、协会原本是企业自发组织、主动集约和参加的行为,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为行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和发展环境,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对行业内部,制定行业规则和标准,防止恶性竞争和对公众的非诚信行为;对外,争取好的制度和社会环境,为行业的发展遮风挡雨。但在民间商会受到严格控制的同时,大量有官方背景的协会却如雨后春笋,它们或成为官员关系户的安乐窝,或成为一些离退休官员甚至在职官员权力寻租的“腐败后花园”。
许多行业协会乐于与权力结盟、甘当权力附庸,异化为一种只向消费者开刀的新垄断组织:比如某省餐饮协会制定行规“酒店可谢绝客人自带酒水”,某市眼镜协会联合协会成员打击平价眼镜店,许多地方药品行业协会牵头本地药店封杀平价药店,他们从不敢向上对部门权力说“不”。
但在国外,行业协会发展相对成熟。美国70%的企业参加了一个行业协会,40%的企业参加了四个行业协会。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巨大空间中存在着无数的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工会。他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刚性的三角,互相牵制、平起平坐。行业协会做着政府不能干、不便干、不应当干的事情。
一个发达的公民社会必须有政府、行业组织与民众三方的良性互动。这种“良性互动”,实则是博弈的高级形态。
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独立中介组织,它可以做很多政府不便做而企业做不了的事情。行业协会本身的职责体现在“服务、代表、协调、沟通”等方面,能够在规范市场有序发展,解决行业内部矛盾,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方面,起到特定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这种组织形式发出其所代表的利益团体的声音,以影响公共决策,维护团体利益,这是公民社会的基本模式。
正是因为在娱乐业主和国家之间有了行业自治组织这一有效屏障,才直接避免了国家和部门权力对广大公民个人利益的直接侵犯。广东娱乐业协会整合行业力量与部门权力进行对话,而不是一味单纯的执行政府指示,忽略群体利益,向下或向消费者转嫁成本,充分回归了行业协会的本性角色,有利于催发行业协会实现真正的“政会脱钩”,发挥其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体现出了市民社会发展的成熟性所具有的必然特点。
在法治化过程中,作为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第三个社会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和同业商会等——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主力军作用,标志着我国的社会自治组织开始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粉墨登场,成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里程碑。
从不缴费到缴费,是KTV商家的进步,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胜利,对所有的版权拥有者是微露的曙光。可以预见,关于收费标准的博弈还将进行下去,不过,只要双方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表达声音,无论其结果如何,这个博弈的过程都会见证着中国法制进步,不仅值得文化娱乐行业期待,更值得法学界和社会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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