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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权选民海淀文化 |
根本的原因是一些行政长官候选人,缺少与人大代表的接触和沟通,人大代表无从面对面对其进行观察、了解、品评。对于连任的官员、或者从本地升迁的行政长官,官员身份的人大代表或者一些连任的代表可能还有一些面对面接触,但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却并无这种机会。至于那些从外地调来获得提名或者初次成为候选人者,大多数人大代表都了解甚少。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大代表就只能被动地投票,这样,导致了人大代表选举权的某种虚置,人大代表其实也未能尽到自己的责任。
长期以来,我们的选举制度其实质上是一种确认式选举制度,代表候选人一般由中共党组织或其他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他们之间缺乏竞争性,因为基层的选举工作机构为了完成选举任务,一般要确保他们当选,选民实际上没有选择权,他们的投票行为在实质上是对这些必须当选的候选人的一种确认形式。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民就缺乏面对面地了解候选人的机会。选民的利益与选举之间没有多少联系。选民选出的有些代表并不能为他解决什么问题,甚至他也找不到这个代表。一些选民干脆就不去投票。他们也确实无法在自己不了解的几个姓名间进行选择。一些选举没有竞争性和公开性不足。从提名候选人一直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都缺乏公开性。每个候选人的情况选民不了解,该选什么,选他有什么意义,都不知道。如此,利益断链,选举和群众的利益关系联系不紧密,导致选民的选举热情降低。
选举是一种授权行为,能否行使好选举权,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选举是人大代表的又一项重要权利,通过选举要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特别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对于能否发展本地区经济、保持社会长治久安极为重要。人大代表的选举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力。但是,不尊重人大代表的选举权的行为,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人大代表投谁的赞成票,投谁的反对票或弃权票,应由代表本人的判断和意志来决定。不能要求代表们按领导或组织的意图来决定投票的取向。对候选人的充分酝酿,对候选人的充分了解,是代表们选准、选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选举是民主的基础,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的核心部分。要推进民主政治,就必须从完善选举程序做起,那让选举人与候选人面对面地交流,则是一个底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