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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拆迁的终结

(2006-02-09 17:37:54)
       
       城市建设拆迁,本是经营城市为民解困的德政,但时下有些地方却演变成以营利为目的,着眼于圈地投机、与民争利的“害民工程”。更由于拆迁黑洞,导致双方剑拔弩张誓不两立。一些拆迁办用野蛮行径肆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恶行令人发指。被拆迁者在求助无援的情况下,他们悲壮地选择了“自焚”这一极端的抗议方式。城市建设衍生的拆迁纠纷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成为舆论和民众高度关注的焦点,因拆迁引发的不公正和不稳定,尤其是强行拆迁,野蛮暴力,已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法制健全的今天野蛮拆迁的行径应该日见敛迹,但何以在一些地方能大行其道呢?在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其关键的环节是公权的优越性和公权的强制力。无论是何种方式的拆迁,其大都举着合法的旗帜,张扬他们代表着正义、公理和未来,,他们往往给那些拒绝合作者贴上一个黑色的标签——“钉子户”。钉子户”是拆迁中衍生的特殊词汇,这个曾因媒体的广泛鼓噪,为拆迁过程中采用野蛮暴力的手段,提供了一种最通俗的“合法”解释。被拆迁者主张和行使权利的行为,被描绘成螳臂挡车,不仅可笑,而且可耻。在推土机和铲车的暴力中,法治被湮没在滚滚烟尘中。
    保护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其实也就是一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的问题。这是不应被颠倒的真理。被拆迁者在与政府和房地产公司的对垒中处于天然的弱势,他们的合法权益更应得到保护。
    公权力还应该受到限制。现行的拆迁条例被不少法学专家认为是有很大缺陷的,甚至是违反宪法。首先它使强制拆除合法化,其次它规定在法院未作出裁决之前,可以依法先行剥夺被拆迁人的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被拆迁人还很难通过法律救济。这种强制力使拆迁先锋队有恃无恐,无所顾忌。
      百姓利益无小事。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陕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房屋补偿基准价格要召开听证会 ,对此前争论较多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委托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由拆迁人提出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拆迁人从中选定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条例》同时规定,拆迁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人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以及封堵道路等手段,影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与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剧烈的城市化进程,大量城市平民搬迁确实是不可避免的。应该通过立法明确拆迁户的利益,这样,一旦拆迁利益受到侵害,拆迁户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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