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上海成立了国内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1993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中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同时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在搜索引擎键入“私人侦探”的关键字进行搜索,各类调查公司、咨询公司、危机管理公司、侦探事务所更是纷至沓来。他们在互联网上对自己进行了精美的包装和详尽的介绍。业务涵盖商务安全调查、资信调查、婚烟外遇调查取证、债务清欠等众多领域。 据有关数据显示,到2004年,中国已有调查类企业组织或机构近2.3万家,从业人员更是将近20万人。 虽然“私人侦探”从业者众,但执有合法牌照者甚少。
私人侦探只是地下的繁荣。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允许将私人合法录制的录音和录像作为证据使用。这似乎为私人侦探的合理性存在带来了曙光。
《北京晚报》曾报道了一名调查员在工作中被调查对象活活打死的消息。这使得调查行业再度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私人调查一方面没有合法身份,处于半地下状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证据调查拥有庞大的市场需求。这就是中国私人侦探的尴尬处境。
在现有条件下,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只能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每种方式都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最高法院又承认了只要不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获得的音像资料都可以进入法庭作为直接证据使用。但是证据不是现成的,尤其是举证方,由于精力、技能的限制,不可能完全靠自己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大多数当事人又不可能借助公权机关,这就必然产生对私人调查的诉求。
目前司法机关由于人员经费等比较有限,只能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不能为个人提供个性化产品。在“公力救济”无法确保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得到足够的保护时,“私人侦探”的出现就不可避免。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何家弘教授认为,私人侦探以商业方式介入社会法治秩序,应当可以成为对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补充。这可以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并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目前,私家侦探的出现也引出了一些问题,比如侵害公民隐私、侵犯商业秘密,甚至侵害国家机密,但这并不能成为禁止私家侦探存在的理由。正像任何权利都有边界而超过这个边界就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乃至刑事犯罪一样,民间调查存在的问题,只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和责任问题,而不应该因噎废食。
私人侦探到底禁还是放? 很多法律专家及业内从业者都认为,对于私家侦探这一“行业”,“捂”是捂不住的,国家应该制定有关法规加以约束,才能保证其在健康轨道上发展。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明确社会调查机构的地位,规范调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对私人侦探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使私人侦探得以良性且有序的方式服务于社会。
行走在法律边缘的私人侦探要真正走入阳光地带,也许还有遥远的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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