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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该同情王濛呢?还是该鸣不平?事情既有了定论,同情也好、鸣不平也罢,都属枉然。然后,整个事件虽当事人中的运动员得到了应有惩罚,但作为管理者该作如何处理呢?特别是在被曝领队先动手打人这一细节的情况下,是不是有关方面该调查清楚后,给社会以交待呢?假如细节属实的话,该开除的不止是王濛一个吧?
近日,网上一标题为“王濛透露冲突细节:领队先打我”引起了我思考。按理讲事情既已进展到了,该批评的都批评了,该开除的也开除了。也算该“圆满”了…。
然后,“领队先打我”这一细节,我以为,作为有关方面应重新审时度势,给全社会一交待,不然整个事情明显不公平。众所周知,就整个“青岛事件”虽有队员喝酒这一细节违反了队规、也违反了作息制度。然后,上述这一些细节不足亦会被最终开除处罚。那么,最终开除处罚根源应该说很清楚:是打架!既然打架这一因素成了最终处罚准财,那么作为“先动手打人的领导”该不该也开除呢(有待查实)?
记得本人在部队时,由于当时中越边境关系紧张,人心不稳。所以,战士与战士之间时有打架现象发生,于是就规定:今后凡谁先动手打人者,不管输赢,一律受处分。确有一人受到过这一处罚,从此就太平了。回过“青岛事件”,假如事件正如王蒙所说“领队先打我”。那么,该开除的应该是领队并不是王濛!?而作为领导,并不只是讨论处罚这个或那个,该担当的时候也得担当!不然何来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