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深刻解读
(2025-08-11 08:19:59)分类: 劳动杂谈 |
【亮点一:突破合同相对性,穿透用工关系】
【大白话: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包工头”(若包工头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那就不需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了)雇佣“农民工”,若产生欠薪、工伤纠纷等事宜,包工头跑路了或者说没有能力承担相关责任,可以突破与包工头的合同(雇佣)关系直接穿透至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代为承担责任。】
第一条
第二条
【亮点二:关联用工(混同用工):按照对关联企业的“贡献值”或者说关联企业对劳动者的“使用程度”来承担责任。】
【大白话:就是说一个老板有多家公司,劳动者会承担多家公司的工作,有时候劳动者自己也搞不清楚自己是哪家公司。若和其中一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了,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言外之意也可以让其服务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用工责任;若没签订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让其服务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用工责任。】
第三条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亮点三:二倍工资计算,细化到了工作日;二倍工资的免除】
【大白话:二倍工资计算更加明确细致了,具体到日;除非企业证明由于不可抗力、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等原因外,仍需支付二倍工资,所以用人单位不要以为不签合同是好事。】
第六条
第七条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第九条
【亮点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众多情形再也无法规避。】
【大白话: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损招频出:1.劳动合同期限内延长超过一年,届满时视为二次订立劳动合同;2.自动延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3.不断更换劳动主体单位,其实际工作内容并未改变的……花样百出的规避将会被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第十一条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亮点五:服务期限的其他福利赔偿】
【大白话:工资以外的约定服务期限的福利赔偿,比如服务满五年价值50万奔驰(买房、落实户口等)给劳动者使用,服务三年后离职,可以考虑奔驰的折价赔偿。】
第十二条
【亮点六:毫无秩序的竞业限制约束。】
【大白话:不能和毫无关系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举证),比如和保洁、保安人员也约定了竞业限制,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同时双刃剑,用人单位发现其违反竞业限制后,可以要求其返还因劳动合同解除“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亮点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众多情形再也无法规避。】
【大白话:任何形式的约定社会保险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就像双方约定一方为对方的奴隶一样,即使双方都同意也是无效的;但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且把此款项发给劳动者后,在“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可以要求劳动者把这部分款项退回。】
第十九条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亮点八: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大白话: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说明实践中,可能以具体情况来判断劳动关系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