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员工以受胁迫为由反悔,能否得到支持?
(2023-12-20 08:55:36)分类: 劳动杂谈 |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非即时打印形成由双方签章确认,而是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交换意见后方才最终签订。或许杨某就协议内容作出了部分权益上的让渡,但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知晓对协议文本的内容以及签字确认的后果有充分认知,现主张系受胁迫签字、协议内容违法,并无任何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在某研究所已按约及时支付经济补偿之后又提起本案仲裁,有失公允。本院经审查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效力予以确认。鉴于该协议书中明确双方之间已无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未再就具体申诉请求进行审查,并无不当。则杨某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