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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前,员工被移出微信群、不再安排工作,是否违法解除?

(2023-12-20 08:44:39)
分类: 案例评析

【裁判要点】

二审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徐某与销售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销售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通知徐某涉案讼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于此后不再为徐某安排具体工作,销售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徐某上诉主张销售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未届满时单方解除合同,与现已查明的本案事实不符,且无依据。故徐某主张销售公司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进而要求对方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请难以采纳。原审法院针对徐某所主张的车费报销款和年终奖这两项费用,围绕双方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材料已分别进行了详细评述,该些评判意见合理合法,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确认,且在此不再赘述一审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徐某与销售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届满,现销售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书面通知徐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徐某主张因其实际仅工作至2021年12月14日,之后因销售公司原因无法工作,实际销售公司于该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的解除需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现销售公司并未于2021年12月14日做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销售公司2021年12月14日之后未安排徐某工作并不代表解除劳动合同,故徐某该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至于销售公司在第一份出具的退工证明中勾选于2021年12月31日“合同解除”,销售公司解释系笔误,具有合理性,且也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终结的认定,故徐某据此主张销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亦不予采纳。综上,徐某要求销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3,55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徐某要求销售公司支付2020年度车费报销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除销售公司同意且已支付的报销款2,285元之外,对于其余的车费报销款,因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费用系因工作产生,且符合销售公司的报销流程,故徐某要求销售公司支付2020年度其余车费报销款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关于徐某要求销售公司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82,97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公司规定:奖金发放的基础取决于P集团和被告的整体经营业绩以及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奖金的发放前提是员工在奖金发放时仍受雇于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主张因徐某存在虚假报销等违规行为,故据此认定徐某2021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年度奖金发放条件,并为此提供了监控录像视频光盘、报销凭证以及调查报告、2021年度绩效评估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从销售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看,徐某提供的部分出租车发票打车时间与监控录像显示的徐某进入办公场所时间存在明显矛盾之处,徐某对此无法给予合理解释,故销售公司据此认定徐某存在虚假报销,予以确认。此外,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以证明徐某在十周年店庆活动涉及赞助商赞助事宜时,也确实存在赞助流程不合规之情形。基于销售公司在2021年经过调查确认徐某确实存在违规之处,故公司最终认定徐某2021年绩效考核为“不满意”并无不妥之处,现对此亦予以采纳。根据双方约定的年度奖金发放条件,徐某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属于发放年度奖金的条件之一,现基于徐某年度考核结果为“不满意”,故销售公司并据此不予发放徐某2021年度奖金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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