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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原因注明“劳资双方协商解除”,能否认定系公司主动提出?员工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2023-12-15 08:45:31)
分类: 劳动杂谈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包括两方面:一是被上诉人是自动离职还是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是上诉人作为儿科门诊部的股东是否应对儿科门诊部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于2020年3月17日向上诉人提出辞职,上诉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离职证明》,载明:“经双方协商,现一致同意该员工于2020年3月31日解除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办完相关离职手续”,该内容显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采纳该《离职证明》认定双方系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是被上诉人自动离职,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在清算儿科门诊部时已经知晓儿科门诊部资不抵债,儿科门诊部已达到破产清算的程度,依法应进行破产清算,但上诉人仍然以自己确认的清算结果将儿科门诊部予以注销,上诉人存在违法清算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上诉人应对儿科门诊部向被上诉人所负担的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其无需对儿科门诊部的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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