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交接单载明劳动合同续签谈不拢,员工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2023-12-15 08:44:11)分类: 劳动杂谈 |
【裁判要点】
关于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信息公司主张,因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时,双方对工资增加的额度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申请辞职;李某主张,信息公司耍手段忽悠李某填了工作交接表,说可以给予补偿,后又不履行承诺,李某认为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提交的《离职交接单》载明:离职原因为合同到期与公司谈不拢,未能达成续签条件。双方系因劳动合同到期后,对新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因信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是以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提出与李某续签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信息公司应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39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