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完成业绩,公司有权单方解除的约定,是否有效?公司据此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2023-12-15 08:38:28)分类: 劳动杂谈 |
【裁判要点】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审查明,设计公司以黄某未完成2020年度新签合同500万元的任务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本院认为,虽然《提成奖金及激励协议》第一条第1.5条规定2020年度新签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公司有权自2021年元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即使黄某未完成2020年度新签合同额达500万元的任务,也仅代表其不能胜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必须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提成奖金及激励协议》第一条第1.5条的规定免除了设计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应属无效约定。设计公司依据无效约定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黄某支付赔偿金,原审根据黄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核算赔偿金为360185.4元,黄某确认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设计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赔偿金,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