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性约定绩效奖金情形下,能否要求按往年标准发放绩效奖金
(2023-12-14 11:05:47)分类: 案例评析 |
【裁判要点】
【一审观点】十一、关于胡某的第五项诉讼请求及印刷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第三项诉讼请求。胡某主张印刷公司深圳分公司每年1月支付上年度第一期绩效奖金,第一期绩效奖金为一个月基本工资,每年6月支付上年度第二期绩效奖金。印刷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胡某关于往年绩效奖金发放情况的主张无异议,但称年度绩效奖金需要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员工履职情况发放,且发放绩效奖金时员工必须在职;胡某在发放2019年第一期绩效奖金以前已经离职,故不符合发放2019年绩效奖金的条件。一审法院认为,印刷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于发放绩效奖金的规章制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标准,故对印刷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双方于2019年12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印刷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按胡某在职时间折算支付胡某2019年绩效奖金。根据以往绩效奖金的发放情况,第一期绩效奖金为一个月基本工资。但由于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2019年度第二期年终奖的计发标准,一审参照往年两期绩效奖金的倍数,酌定第二期绩效奖金为第一期绩效奖金的1.5倍。经核算,印刷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支付胡某2019年第一、第二期绩效奖金合计39220元[15862元×(1倍+1.5倍)×361天÷365天]。【二审观点】五、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对绩效奖的发放只进行了慨括约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发放标准且规定最终决定权在公司方。一审参照前一年绩效奖发放情况,酌情认定胡某2019年第一、二期的绩效奖为其基本工资的1倍、1.5倍,平衡了双方的利益。胡某主张绩效奖金应是其基本工资的1倍、3倍,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