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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向已婚同事发送暧昧微信,致家庭矛盾,将其开除是否合法?

(2023-11-24 10:45:24)
分类: 劳动杂谈

【裁判要点】

【二审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建管公司与张某签有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张某与异性同事在微信聊天中,发有一些不恰当的言语内容及图片,引发同事家庭矛盾,加之微信聊天内容被同事家属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在建管公司及关联公司内造成不良影响。建管公司对张某进行过入职培训,也向张某发放过员工手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若张某严重违反建管公司的规章制度,建管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建管公司提交的嘉里建设杭州联合工会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建管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通知了工会。建管公司作出的关于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通知,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故原审法院对张某要求建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一审观点】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张某未能把握好与异性同事交往的距离,引发同事家庭矛盾,加之微信聊天内容被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尤其是在包括建管公司在内的数个关联公司之间造成恶劣影响。建管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篇奖励及处分第3.2条是关于可予以书面警告情形的规定,根据其中第3.2.15条的规定,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的可予以书面警告。同时第3.2条注明:员工如存在上述3.2类任何一项违纪情形且情节非常严重,后果恶劣,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鉴于前述事件,建管公司以张某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产生的不良影响已严重损坏公司声誉等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张某主张建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请求,理由不成立,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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