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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公司的补偿方案,但办理了交接,如何确定解除原因?

(2023-11-24 10:40:24)
分类: 劳动杂谈

【裁判要点】

【二审观点】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咨询公司应否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2021年10月18日,咨询公司向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表示愿意赔偿其1.5个月的工资,李某对咨询公司的方案提出异议,认为应该按合同进行赔偿。之后,双方进行了工作交接,李某也没有再为咨询公司提供劳动。可见,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在2021年10月18日由咨询公司提出,经协商一致解除双方仅是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李某提出而解除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一审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解除属于形成权,以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有效送达解除的意思表示而实现。本案中,李某主张咨询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口头将其辞退,并清退其工位、将李某移出工作群,没收工作手机、工作微信账号、工作QQ账号等,并提交工作群聊天记录,2021年10月18日李某与公司业务总监、业务经理、行政总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录音予以证实。该份录音虽未经被录音人员的许可,但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咨询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故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录音的内容能够证实咨询公司提出要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问题并未达成一致,咨询公司也未明确作出于当日立即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此外,从10月19日、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咨询公司仍询问李某为何没来公司,李某也表示已请假;在李某发出被迫解除劳动通知后,咨询公司还要求李某继续回来上班。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0月20日李某发出解除通知时解除,解除的原因系李某被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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