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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1年仲裁时效?

(2023-11-24 08:48:47)
分类: 劳动杂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根据方某的再审申请,现综合评判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方某自认于1992年7月辞职离开了精机公司转到了新的用人单位,此时方某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从当时起计算的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但至今已过去了28年,其间并未出现仲裁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所以,二审判决认定方某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已超过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方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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