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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如何确定员工为此受到的损失?

(2023-11-24 08:47:19)
分类: 劳动杂谈

裁判要点

[一审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双方确认某公司截至庭审时未向罗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且罗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因某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对其再就职产生影响。但其未举证曾向某公司索要离职证明,且在广州金手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提交离职证明后近两个月才提起仲裁,有怠于行使权利、扩大损失之嫌,且其主张按9000元/月计算6个月的损失过高。综合双方过错情形,法院判令某公司向罗某进行赔偿,但对其主张的金额予以酌减,一审法院酌定按其离职前12个月月均工资为6321元/月计付3个月,为18963元。

[二审观点]关于未开具离职证明所导致的损失。 ") 0px 100% / auto 2px repeat-x transparent;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2023年5月25日前曾及时向罗某开具离职证明,结合罗某提供的拒录用说明书等证据,可证实罗某确实因此产生损失, ") 0px 100% / auto 2px repeat-x transparent;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但罗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曾向某公司索要离职证明,且亦未依法及时通过仲裁等途径主张权利,对于损失扩大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并结合罗某在离职前的工资收入情况 ") 0px 100% / auto 2px repeat-x transparent;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酌定某公司应向罗某赔偿因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所产生的损失1896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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