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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余元工资未发是否属于拖欠工资?员工能否据此被迫离职?

(2023-11-24 08:46:40)
分类: 劳动杂谈
某设备公司拖欠吴某2022年6月至8月工资未发放,但抵扣吴某向该公司的借支款项后,该公司仍欠吴某256.49元,数额不大,对吴某的生活不会造成太大影响,故不认定为拖欠工资吴某转到某股份公司工作后,双方对工作安排等问题发生纠纷,某股份公司向吴某发出待岗通知书,并告知在待岗期间降低工作待遇,此行为属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吴某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某股份公司需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应把吴某在某设备公司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吴某与某设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0000元,双方承认因疫情等客观原因协商调整工资至9500元,吴某请求按(10000元+9500元)÷2=9750元计算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符合客观情况,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吴某在某设备公司、某股份公司累计工作年限为4年10个月,按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计得48750元(9750元×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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