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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实际施工人招的人,与承包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3-11-24 08:15:21)
分类: 劳动杂谈

【二审观点】劳动者应当对其主张的劳动关系成立或生效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杨某所在的西营村装修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唐某。唐某通过胡某招用了杨某,并且在杨某工作期间对其进行用工管理,给杨某发放生活费。而唐某并非装饰公司的员工,杨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装饰公司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因此杨某与装饰公司不具有人身从属性,杨某要求确认双方于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观点】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应当对其主张的劳动关系成立或生效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唐某是西营村装修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通过胡某招用了杨某。杨某在施工过程中,受唐某管理、指示,由唐某发放前期生活费,而唐某并非装饰公司的员工,亦无证据体现其为装饰公司管理、招工。结合管理形式和费用支付方式,杨某并非受装饰公司管理,也并非装饰公司为其发放报酬。故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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