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诉请二倍工资差额胜诉后,公司能否追究其高管责任?
(2023-11-24 08:13:29)分类: 劳动杂谈 |
【争议焦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生效判决判令月子中心应向罗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属于罗某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所致。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生效判决判令月子中心应向罗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属于罗某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所致。对该问题,本院分析认为,罗某与月子中心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由本院作出(2019)粤03民终33056号(注:详见本公众号今天发布的第1篇案例文章)民事判决,认定“罗某曾任月子中心董事长,虽然罗某为月子中心高级管理人员,但仍属于劳动者,月子中心未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罗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月子中心主张罗某作为公司董事长,掌管月子中心的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其没有勤勉履职让公司和自己签署劳动合同,对此,月子中心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以有效证实罗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持有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等公司印鉴,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由于罗某恶意所为,故月子中心主张罗某未尽勤勉忠实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事实依据不足。月子中心另主张其与罗某之间的纠纷已通过股权及债权转让而得以解决,罗某在转让办理完毕后即提起劳动仲裁,明显损害公司利益,但根据月子中心于一审中提交的《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内容并不涉及双方的劳动争议案件所涉内容,一审未予支持月子中心的主张,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