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筹备阶段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员工能否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2023-11-13 10:48:19)| 分类: 劳动杂谈 |
【二审观点】本院认为,刘某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时装公司提供了劳动,时装公司也确认向刘某发放了劳动报酬,因此,刘某已就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初步证据。时装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应当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因时装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的工作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且在新公司成立之前,刘某是根据时装公司的安排从事劳动,时装公司也向其支付工资,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刘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双方在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某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时装公司提供了劳动,时装公司也确认向刘某发放了劳动报酬,因此,刘某已就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初步证据。时装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应当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因时装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的工作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且在新公司成立之前,刘某是根据时装公司的安排从事劳动,时装公司也向其支付工资,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刘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双方在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刘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因时装公司和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装公司应在刘某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应向刘某支付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时装公司没有向刘某支付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也没有依法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判决时装公司向刘某支付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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